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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上海一處倉庫里,“問題饅頭”被封。未來,問題食品經處理后仍不能再賣。楊一 攝
食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安全,就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昨日,國家質檢總局就新修訂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問題食品的召回程序比2007年實施的規定有所簡化。同時,對被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產和銷售。對于因為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措施并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但應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 變化
1召回無須評估聽證
2007年8月,國家質檢總局曾發布《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其中涉及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食品主動召回與責令召回的實施、食品召回的法律責任等,共有五章四十五條。而昨日發出的征求意見稿,首先在篇幅上就大大“瘦身”,不僅不再分章,而且只有二十七條。
在這短短二十七條里,召回程序上的變動很大———征求意見稿規定,食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就應當立即停止生產。
但在2007年實施的老規定中,判定食品是否屬于不安全食品,應當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如果食品生產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結果,與專家委員會的結果不一致的時候,甚至要采取聽證等方式進行處理。最后,只有經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確認屬于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確定召回級別,實施召回。
【解讀】《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此次修改,凸顯與《食品安全法》的銜接。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認為,只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就要下架,這一規定“非常好”。按照原來的規定,問題食品被召回的時間可能比較慢,“通過很多程序,還要經過論證,如果沒有評估出來,食品就沒有下架,這樣在食品召回上有了滯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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