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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天提交召回計劃
2007版規定中,實施的召回分級制度,也在征求意見稿中不見蹤跡。
原規定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將食品召回級別分為三級,比如“一級召回”最為嚴厲,即已經或可能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同時,且對每一級召回的實施都有不同要求。
而新規定對召回不再實施分級。征求意見稿將提交召回計劃時間統一為3天,征求意見稿稱:“在3日內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并采取必要措施,將須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采取退貨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經銷售的食品。”
這與2007版規定中的一級召回相當。
【解讀】法制日報官網《法制網》報道稱,有分析認為,食品召回分級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對食品安全風險危害的科學評估和調查。既然新規定不再涉及此方面內容,分級也就無從談起。
原規定出臺時,曾有專家告訴記者,分級實施召回意味著對食品安全問題區別管理。如果不加區分,采取一律措施,產生的后果常常或是危害清除不足、損害消費者利益,或是過多地浪費資源。
■ 觀點
“食品召回應上升為法律”
此次征求意見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無疑是為《食品安全法》銜接所作出的舉措。
2009年《食品安全法》中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
此時,2007年版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實施已近4年,《食品安全法》實施也近兩年。邱寶昌說,作為一個部門規章,《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的力度顯然有限,食品召回問題應該上升到國務院的條例,甚至是法律的層面,那樣,處罰力度和措施就大了,現在震懾力還比較弱。
昨日記者搜索這四年中被公開報道的食品召回案例,少之又少,《法制網》則報道認為,有專家表示,雖然《食品安全法》設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有利于協調各監管部門的職責,但并未真正改變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職能不清或交叉或缺位的問題。這些問題自然制約著食品召回制度的實施。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尹富強則認為,食品召回在解決目前食品安全問題上,雖有一定幫助但意義不大,要真正解決該問題就要賦予老百姓監督權,讓全民具有維權積極性,這也能改變現在執法人員精力不夠的問題。
尹富強說,食品不像其他食品,買了就可以吃,這就要“對人造成的潛在傷害的賠償,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另外,“食品安全問題的經濟處罰還要加強,光靠行政機關處罰肯定不行,同時,要把老百姓動員起來,不要讓老百姓既維權又賠錢。要對違法生產者進行重罰。”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 吳鵬
反饋
征求意見稿公示歡迎各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5月31日前反饋國家質檢總局。
傳真:010-82260107 郵箱:zqyj@aqsiq.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