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供養制度
中國農村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供養制度大致歷經了三個發展階段。1956-1978年主要依靠集體公益金運行,是由生產隊或生產大隊組織實施的集體供養;1979-2001年是以村提留和鄉統籌為其經費和實物來源的集體供養;2002年以來是以政府財政供養為主的現代社會保障。2006年1月,國務院修改并公布了新《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此條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對供養對象、供養內容、供養形式、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方面都做了詳細規定,進一步規范了農村五保供養。全國有500萬沒有子女、生活無著的農村居民享受五保供養 。
其他社會保障制度
近年來有兩項新的社會保障制度得到關注,主要包括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根據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制度的覆蓋對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平均繳費率原則上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左右,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
生育保險由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繳費比例由當地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等因素確定,并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摘自中國[海南]改革研究院撰寫的《中國人類發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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