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失業保險制度
1986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標志著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盡管暫行規定是一種范圍小(僅限于國營企業)、層次較低的失業保障制度,但它為勞動制度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創造了條件。1993年5月,國務院頒布《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針對原《暫行規定》實施范圍窄、保障水平低、基金承受能力弱等方面,進行了局部調整和完善。1999年1月,國務院發布《失業保險條例》,將參保范圍擴大到所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在功能上堅持失業保險具有保障生活和促進就業的雙重功能,建立用人單位、職工和財政共同負擔的籌資機制。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早由地方政府開始試行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制度創新為中央政府所采納并逐步在全國推廣實施(見專欄2.5)。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貧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差額補助的制度 。2007年3月,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十屆五次會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年內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8月國務院發出的《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指出: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納入保障范圍,重點保障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逐步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全部納入保障范圍,穩定解決全國農村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地方政府為主,實行屬地管理,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專欄2.5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3年,上海市政府宣布,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度,由此拉開了中國社會救濟制度改革的序幕。繼上海之后,又有大連、青島、煙臺、福州、廈門和廣州等東部沿海城市推廣了這一制度;1995年,城鎮最低生活保制度得到中央政府的認可并開始在全國推廣。
1997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在本世紀末,全國所有的城市和縣治所在的鎮都要建立這項制度。
2003年,國家民政部下發了《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
2004年,國家民政部、國家建設部等聯合頒布了《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國家民政部與國家教育部聯合發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鄉特殊困難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國家民政部發出了《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困難畢業生救助工作的通知》。
從2004年開始,政府著手探索和建立以城市低保制度為主體,以優惠政策和臨時救助制度為補充,以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相配套的綜合性社會救助體系。
資料來源:唐鈞,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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