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對城鎮職工醫療保障制度進行了一系列改革。1980年到1992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改革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引入醫療費用共擔機制控制醫療費用的過快增長,加強對醫院供應鏈的控制。1994年,中央政府在鎮江和九江兩市進行醫改試點,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進入了第二階段。1996年底,在中央政府的直接領導下,試點擴大到29個省、市、直轄市。1998年,中國提出了《關于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新方案》。之后職工參保人數大幅提高,截至2007年底,全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數已經達17983萬人 。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中國在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之后又一重大舉措,主要解決城鎮非從業人員,特別是中小學生、少年兒童、老年人等群體看病就醫問題,旨在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體系 。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2007年啟動,2008年擴大到229個城市。政府的計劃是在2009年實現80%的覆蓋率,2010年實現全覆蓋。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從2003年起,中國開始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試點工作。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地方財政對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補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2006年,中國政府決定,將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補助標準由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財政相應增加10元 。在不增加農民個人繳費標準的前提下,提高了農民的受益水平。
從2008年開始,各級財政對參合農民的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參合農民按40元給予補助,并對東部省份按照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地方增加的資金,應以省級財政承擔為主,盡量減少困難縣(市、區)的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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