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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證指引(意見稿)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2009 年 08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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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證指引

(第3次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驗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于《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確定的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愿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驗證,是指采用資本高級計量法的商業銀行對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市場風險的內部模型法、操作風險的高級計量法及其支持體系進行持續檢查,完善自我糾正機制,確保資本計量充分反映風險水平。

商業銀行采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計算監管資本要求,應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驗證體系。

第四條商業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計算信用風險監管資本要求,應根據本指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關于《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的要求,對內部評級體系進行驗證,確保模型能夠有效量化風險,評級體系運行穩定可靠。

第五條商業銀行采用內部模型法計算市場風險監管資本要求,應根據本指引和銀監會關于《商業銀行市場風險資本計量內部模型法監管指引》的要求,對市場風險內部模型及支持體系進行驗證,確保模型理論正確、假設合理、數據完整、模型運行情況良好、計算準確、使用分析恰當。

第六條商業銀行使用高級計量法計算操作風險監管資本,應根據本指引和銀監會關于《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資本計量指引》和《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的相關要求,對操作風險高級計量模型及支持體系進行驗證,證明高級計量模型能夠充分反映低頻高損事件風險,審慎計量操作風險的監管資本。

第七條銀監會按照本指引對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驗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商業銀行驗證工作的總體要求

第一節 驗證目標和范圍

第八條商業銀行對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驗證承擔主要責任,并通過建立完善的驗證體系實現以下目標:

(一)增強高級計量方法的穩健性和可靠性;

(二)建立糾正機制,改進高級計量方法的風險預測能力,促進方法和體系的持續改進;

(三)增進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和相關人員對計量模型的理解,充分認識模型的局限性,完善模型結果運用,確保資本計量反映商業銀行的風險水平。

第九條商業銀行對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驗證工作主要包括對計量模型和支持模型應用的政策、流程等體系(以下簡稱支持體系)的驗證。

第十條商業銀行對資本計量高級方法計量模型進行驗證時,應重點關注對模型開發樣本數據、模型方法、重要假設和參數、模型開發過程和模型結果應用等方面的審查。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對用于資本計量的自行開發模型和外購模型進行驗證,確保模型適用于本銀行實際資產組合。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對支持體系進行驗證時,驗證范圍應包括計量模型使用政策和流程、模型用戶反饋信息、模型相關文檔記錄等方面。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的驗證工作應當關注模型結果在業務部門的表現和使用情況,驗證主體應向高級管理層和模型用戶提供驗證結果和其他反饋信息,以推動計量模型及其支持體系的持續完善,推動模型結果的深入應用。

第二節 驗證階段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的驗證工作是一個持續進行、不斷循環的過程。驗證可分為內部投入使用前全面驗證(以下簡稱投產前全面驗證)、定期持續監控和內部投入使用后全面驗證(以下簡稱投產后全面驗證)三個階段,每一階段驗證結果應作為啟動下一階段驗證以及改進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的投產前全面驗證應包括對計量模型開發工作的驗證,重點驗證計量模型方法的合理性、關鍵定義的合規性、數據的真實完整性、計量體系風險量化的有效性等。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相關計量模型和支持體系正式投入使用前,應進行全面驗證。驗證工作應涵蓋相關政策、流程、模型、數據、IT系統、文檔記錄等方面內容,確保對計量模型和支持體系的穩健性、可靠性和合規性作出全面評估。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對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進行定期持續監控,及時了解計量模型的表現,分析模型運行環境或假設條件發生變化對模型結果的影響,監測支持體系的運作狀況。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進行投產后的全面驗證時,應針對已投產的計量模型和支持體系進行全面檢驗和測試,形成綜合評估結果,為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改進提供依據。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不同計量體系的特點確定全面驗證的頻率。

第三節 驗證治理結構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驗證治理結構,確保驗證工作持續、有效、獨立地開展,并為持續改進資本計量高級方法提供依據。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建立經董事會或其授權委員會批準的驗證政策,確保驗證工作的規范性和獨立性,并有效融入風險計量和日常管理體系中。驗證政策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明確董事會及其授權委員會、高級管理層、驗證主管部門、驗證部門或團隊(以下簡稱驗證主體)、計量模型設計開發部門或團隊(以下簡稱模型設計開發主體)、計量模型應用政策制定部門或團隊(以下簡稱政策制定主體)、計量模型應用部門或團隊(以下簡稱模型應用主體)和審計部門在驗證工作中的職責,確保驗證結果達到設定標準是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獲得內部批準的前提條件。

(二)明確資本計量各類高級方法的驗證范圍、執行主體和基本方法,建立定期評估、更新驗證工具和方法的機制。

(三)明確投產前全面驗證、定期持續監控和投產后全面驗證的執行主體的確定原則,確保驗證工作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四)明確投產前全面驗證、定期持續監控和投產后全面驗證的流程管理及結果運用政策,確保建立糾正機制,對計量模型和支持體系進行持續改進。

(五)建立驗證工作的報告機制,明確各項驗證工作的報告線路、頻率、報告格式、詳略程度和審批權限等。

(六)建立并持續改進文檔管理要求,確保驗證過程能夠被獨立第三方檢驗和復制。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及其授權委員會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本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體系框架和特點有概括性了解。

(二)審批或授權審批驗證工作相關政策,每年聽取一次有關驗證政策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監督高級管理層建立健全驗證政策和執行機制,確保本銀行有足夠資源獨立、有效地開展驗證工作。

(四)確保內部審計部門通過應用系統的和規范的方法對驗證過程進行獨立和客觀地監督和評價。

第二十二條高級管理層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深入了解本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體系框架和特點,了解影響計量模型的主要風險因素。

(二)組織制定本銀行驗證工作相關政策,建立健全驗證流程和管理制度,確保驗證工作在合理運用模型結果、推動資本計量高級方法改進等方面持續發揮作用。

(三)組織開展本銀行的驗證工作,明確各階段驗證工作的執行主體,界定計量模型設計開發主體、模型應用主體、數據提供者等各相關方職責,配備足夠的人力和信息科技資源,確保驗證工作的獨立性。

(四)定期檢查驗證方法、工具及內部設定標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定期聽取驗證工作的詳細匯報。每年至少聽取一次有關投產后定期持續監測和全面驗證的情況報告,視情況聽取投產前全面驗證情況的報告。

(五)清楚了解現有資本計量高級方法存在的問題對本銀行風險計量、業務活動和資本充足性的影響,負責審批重大修改或重新開發建議,向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匯報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修改情況。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指定驗證主管部門,負責集團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驗證工作,并組織開展本銀行不同層面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驗證工作。

驗證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集團或本銀行驗證政策的組織落實,統一驗證工作框架和理論方法,規范驗證工作流程。

(二)組織開展集團或本銀行的全面驗證工作,負責重要風險資本計量方法的投產前和投產后全面驗證。

(三)協調開展本銀行各類風險計量高級方法的驗證工作,明確各階段的驗證主體。

(四)撰寫集團或本銀行驗證報告,確保董事會及其授權委員會、高級管理層和模型應用主體了解集團和各層面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驗證情況、主要驗證結果和改進建議。

(五)向計量模型設計開發主體、模型應用主體反饋驗證信息,提出改進和糾正建議。

第二十四條驗證主體的職責設定應滿足獨立性要求。投產前和投產后全面驗證工作的執行主體應與計量模型設計開發主體保持獨立,定期持續監控和投產后全面驗證工作的執行主體應與政策制定主體、模型應用主體保持獨立。驗證執行主體不應從模型應用主體的商業活動直接獲益。

第二十五條計量模型設計開發主體應負責提供驗證工作所需建模數據樣本、模型方法、重要假設、建模過程、使用說明以及模型局限性等方面的文檔資料。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建立一套關于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證工作的報告體系。根據驗證類別、頻率、重要性和報告用途的不同,報告體系應明確各類驗證報告的發送范圍、報告內容及詳略程度,確保報告信息與報送頻度滿足本指引和銀行內部風險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負責對本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證工作進行監督,評估驗證政策、管理架構、組織流程、實施重要環節和報告機制等的適用性、獨立性和有效性,確保驗證主體能夠對模型和支持體系進行獨立公正的查驗。

第二十八條內部審計應至少每年開展一次,涵蓋驗證工作的全過程。內部審計部門應及時向高級管理層反饋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定期向董事會或其授權委員會報告審計結果。

第二十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本銀行驗證工作政策、流程和方法。

第四節 驗證流程和方法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對每一階段的驗證都應建立相應的程序,明確驗證范圍和內容,選擇合適的驗證方法,制定詳細驗證操作規程,合理安排各項驗證工作的順序與驗證頻率,確保驗證工作按計劃運行。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的驗證流程應包含驗證觸發機制,確保驗證過程能夠及時捕捉計量模型表現和支持體系的變化,適時啟動驗證工作。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的驗證流程應包含應變機制,確保驗證對象或驗證工作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重大調整時,可及時記錄和檢查驗證工作的變化,做好應對變化的工作預案,確保變化不阻礙驗證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充分了解資產組合風險特征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特點,對不同資產組合的不同風險設計適合的驗證工具和方法,確保驗證技術手段能有效實現驗證目標。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同時采用定量和定性的驗證方法。定量驗證側重于通過統計方法等技術和數學計算,對比計量模型估計值與實際結果。定性驗證側重于通過專家評估等方法,評估計量模型和支持體系相關治理結構、政策、流程、控制、文檔管理、模型結果運用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驗證主體應充分了解不同模型方法的局限性,針對計量方法的特點進行重點驗證。

第三十六條銀監會鼓勵商業銀行建立自動監測系統,確保持續定期監測工作流程和標準的一致性。

第三十七條驗證主體應對驗證過程進行全面記錄,形成文檔。文檔應至少包括驗證范圍、內容、方法、步驟、結果、報告、已識別的缺陷以及整改措施、改進情況評估等。

第五節 驗證支持體系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一套完整的驗證數據管理流程,確保驗證工作基于準確、適當和完整的數據。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具備能夠有效支持驗證工作的IT系統,提高驗證工作的自動化程度,提升驗證工作的頻率和準確性,關于IT系統的內部控制要求參照《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指引》。

第四十條驗證數據管理流程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支持驗證工作的數據集,能夠完成輸入數據的清理篩選、邏輯檢驗、后臺不同來源的數據對賬等功能,確保用于驗證數據的準確性。如需建立驗證樣本數據集,應明確抽樣標準。

(二)制定數據存儲的管理辦法,確保數據長期存儲的安全性,滿足驗證工作對于數據觀察期的要求。

(三)制定手工錄入數據規則,為數據輸入人員提供必要的培訓,減少手工數據輸入錯誤。

(四)定期對驗證數據的質量進行評估。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保存與驗證工作相關的各類重要文檔,詳細記錄驗證工作的全部內容,確保驗證工作能夠被檢驗和復制,包括:

(一)高級計量方法開發技術文檔;

(二)各階段驗證工作的分析文件和報告;

(三)政策和流程的形成依據;

(四)根據驗證工作采取改進糾正措施的記錄;

(五)向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的匯報材料;

(六)內部審計報告;

(七)其他有助于第三方了解驗證合規性的文檔。

第三章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驗證

第一節 總體要求

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對內部評級體系進行投產前全面驗證,確保內部評級模型具備投入使用的基本條件,內部評級體系滿足《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的最低要求。投產前全面驗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一)對風險參數量化模型及其他評級相關模型進行開發階段驗證,并涵蓋風險量化的數據選取、參數估算、映射和參數應用四個階段,包括對風險參數量化政策、流程、關鍵定義、樣本數據、模型基礎假設和方法論等的驗證。

(二)對評級治理結構、評級體系設計、評級流程以及支持內部評級的IT和數據管理進行驗證。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投產前全面驗證報告應作為內部評級體系投入使用的審批依據,有關驗證結果應作為定期持續監測指標閾值的確定依據。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對內部評級體系進行定期持續監控,通過一系列監測指標評估計量模型和評級體系的表現,確保評級體系得到合理應用,有關計量模型的風險區分、校準能力和穩定性達到內部設定標準。定期持續監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評級治理工作情況。

(二)評級系統運作情況,包括評級流程、評級推翻情況。

(三)評級政策執行和調整情況。

(四)評級使用情況。

(五)數據存儲和管理、維護情況和數據質量。

(六)評級指標或風險變量的穩定性和預測性。

(七)評級模型的穩定性。

(八)評級分布和評級遷徙情況。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資產特點結合客戶履約表現更新情況確定合理的監控頻率,形成監測分析報告。遇重大市場變動時,商業銀行應及時更新監控頻率。

第四十六條當設定監測指標突破閾值時,商業銀行應適時啟動投產后全面驗證。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結合對評級體系有效性年度檢查,對內部評級體系進行全面驗證,為內部評級體系繼續使用或全面優化提供依據。當商業銀行資產組合、授信政策及流程發生實質性變化,或經濟周期等外部環境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影響評級體系運行環境時,商業銀行應及時啟動全面驗證。

第四十八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本銀行內部評級體系和風險參數量化模型的特點,采用至少兩種以上方法分別驗證模型的風險區分能力、準確性和穩定性。驗證主體在了解模型邏輯和局限性的基礎上,應能說明所選用驗證方法的理由及適用性,并了解這些方法的限制。

第四十九條對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和合格循環零售風險暴露,至少每年重新確定一次存量客戶的分池;按照歸入零售風險暴露小企業的標準,至少每年重新確定一次哪些小企業歸入零售風險暴露。

第五十條商業銀行應通過基準測試評估現行評級體系與其他評級結論的差異。商業銀行可根據所分析的評級模型特征和評級體系選擇合理的基準,對模型結果和評級體系評級結果分別進行基準測試。

第二節 對數據的驗證

第五十一條驗證主體應對評級體系所用數據進行驗證,包括對模型開發樣本數據和評級運行實際業務數據的驗證。

第五十二條驗證主體應對數據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全面性進行驗證,審核模型自動輸入數據和人工補錄數據的采集范圍是否適當、采集標準是否一致。

第五十三條驗證主體應對數據的準確性進行驗證,審核模型輸入數據真實可靠,避免數據輸入出現重大偏差。

第五十四條驗證主體應運用勾稽關系檢查、橫向比較、趨勢分析、缺失值、異常值、極端值等方法進行數據質量分析與檢查,驗證數據在單一時點上經受邏輯檢驗的能力,以及在多時點間連續性和一致性能夠經受統計檢驗、業務檢驗與邏輯檢驗的能力。

第五十五條商業銀行進行投產前驗證時,應對建模樣本數據進行審查。

(一)驗證樣本完整性時,應重點評估樣本數目、觀察期、滿足建立評級模型基本要求的情況,分析樣本數據的選取數量、選取時間段和采集頻率對風險參數估計值準確性的影響。

(二)驗證樣本數據全面性時,應重點評估樣本選取方法與步驟對樣本數據代表性的影響,評估樣本數據反映本銀行信用風險暴露特征、信貸政策及外部經營環境的能力。

(三)驗證樣本數據準確性時,驗證主體應審核數據清洗方法與過程對數據準確性的影響,并全面校驗違約客戶和違約債項的標識情況。對于需采用抽樣方法驗證準確性的風險暴露,應分析抽樣方法的代表性。

(四)審核模型開發團隊對樣本數據集主要缺陷的理解和處理方法,評估上述處理對模型開發的影響。

第五十六條驗證主體進行投產后全面驗證時,應定期對評級體系所使用數據和會計數據進行對賬,評估數據一致性程度。

第五十七條使用外部數據進行內評體系設計以及驗證的主體,應證明所使用的外部數據符合其內部資產特征,外部數據與內部資產池定義一致,以及數據分布的關鍵指標相近等,并定期檢查(至少每年一次)檢查繼續使用外部數據的合適性。

來源: 銀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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