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
“控制”與“非控制”孰優孰劣
反對“股權民營化”的人認為:“由于股權分散化之后,作為國有資本所有者的政府對企業的控制將大為減少,如果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國有資本的代理成本大大增加,經理人員的機會主義行為將更加嚴重。”要改變這種情勢,就應實現股權集中。公司治理涉及諸多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的問題,在此,僅就幾個相關疑問予以討論:
第一,在國有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革以后,為什么還需要由政府直接控制股份公司?眾所周知,國有企業所以需要進行公司制改革,其主要原因在于,在國有獨資條件下,眾多的政府部門均可以所有者的身份對企業經營活動進行直接的行政干預。在公司制改革以后,政府部門至多只是多個股東中的一個,公司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決策應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分別由股東大會、董事會和高管人員作出。在這種背景下,為什么還要由政府部門控制股份公司的經營活動?實在找不出什么理由。
假定股份公司的經營運作還需要政府運用行政機制予以控制,就有三個問題需要解決:其一,財務問題。這種行政控制如果引致公司運作虧損,那么,政府部門是否承擔財務責任?一個突出的現象是,自90年代初以來,相當多上市公司發股募資之后,地方政府以種種方式干預其資金運用,由此,引致了巨額募股資金的損失。這是上市公司業績下滑的一個主要原因。
其二,法律問題。如果因為在股份公司中有國有股本,政府部門就應控制公司經營活動,那么,是否《公司法》應當對此作出規定?否則,政府部門的行政干預是合法的還是違法的?
其三,行為主體。政府部門是一個系統,各部門權力、利益存在著明顯差異,在一些事務中甚至存在著“爭權奪利”的現象,在這種條件下,由政府部門控制上市公司,究竟是由政府系統的哪個部門控制上市公司經營活動?
值得強調的是,絕大多數國企上市公司迄今未能實現經營機制的真正轉換,其根本原因在于它們依然在行政框架中運行。突出表現有二:一是高管人員的任免調配依然由政府部門的行政機制主導;二是這些上市公司依然保留著行政級別并享受對應的行政待遇。這決定了國企上市公司的深化改革工作并沒有因上市而完成。
第二,是否承認高管人員的人力資本?在企業管理中,高管人員的素質發揮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如古語所稱“千軍易得、一將難求”。在現代經濟中,高新技術的開發和市場化,主要依靠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在這一背景下,發達國家的上市公司已普遍重視高管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的人力資本問題,通過股權激勵等方式來確認這些人力資本的效能,由此,提出一個問題,在中國的上市公司中是否也應承認并落實人力資本?如果承認并落實人力資本,那么,公司治理就不能只是按照資金股本的股東要求來設計,還必須考慮到人力資本的股東要求。如果不承認人力資本的價值,那就必須明確提出如何提高中國上市公司的國際競爭力問題。須知,傳統的國有體制是不承認人力資本的,這也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四,股權相對集中是防止內部人控制的主要機制嗎?反對“股權民營化”的人認為,股權分散是引致民營化和內部人控制的主要原因,但同時又強調:“從內部治理機制看,民營上市公司家族控制、關鍵人控制現象十分明顯”。家族控制是由某種血緣關系的自然人持股達到控股狀況的情形。家族控制屬于股權控制范疇。按照股權相對集中有利于抑制內部人控制的說法,在家族上市公司中應不存在內部人控制的問題;但家族的股權控制也是不應當的。由此,產生了一個邏輯上的矛盾:究竟是要防止內部人控制還是要防止股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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