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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售房三年后可申請保障房
昨天發布的新規還明確,如果申請家庭將自己的住房出售或將贈與他人,而后又想申請保障房,則必須在辦理出售或贈與手續年滿三年后,才可以申請保障房。
此外,還明確規定,已經通過定向安置住房解決住房困難的家庭,不能再享受保障性住房。
新規解讀
申請主體
申請家庭成員范圍縮減
經適房、限價房父母不得共同申請,申請廉租房按原規定執行
新規:購買經適房和限價房的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他申請條件不變。申請廉租房家庭成員,仍按原規定執行。
解讀:市住保辦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過去北京廉租房、經適房、限價房的相關規定,對于申請家庭成員的界定,為“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昨天發布的新規中,對于經適房和限價房,家庭成員只限定于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這意味著今后申請經適房和限價房,父母將不能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為何做出這樣的調整?該負責人表示,今年4月底出臺的“京十二條”中,歸于商品房限購的環節,北京市確定了家庭成員的定義,為一對夫妻帶一個未成年的孩子。經適房和限價房也是有產權的房產,因此家庭成員的定義也應與北京市出臺的規定一致。而廉租房是沒有產權的住房,仍按原規定執行。
由于北京的保障房配售,是按家庭人口來確定配售住房的居室,人口多的家庭配售的居室就相應較多,因此新規實施后,不帶父母共同申請,申請家庭配售的居室數量可能會有減少。不過該負責人表示,這對于申請家庭的影響不大,“因為父母如果符合保障房標準,可以分開單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