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檢驗方法
5.1 比容測定:按照附錄A 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
5.2 pH 測定:按照附錄B 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
5.3 水分測定:按照附錄C 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
5.4 總砷:按GB/T 5009.11 的規定執行。
5.5 鉛:按GB/T 5009.12 的規定執行。
5.6 大腸菌群:按GB/T 4789.3 的規定執行。
5.7 霉菌計數:按GB/T 4789.15 的規定執行。
5.8 沙門氏菌:按GB/T 4789.4 的規定執行。
5.9 志賀氏菌:按GB/T 4789.5 的規定執行。
5.10 金黃色葡萄球菌:按GB/T 4789.10 的規定執行。
GB/T21118—2007
6 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項目
比容、pH 和感官質量。
6.2 組批
同一天同一班次生產的同一品種的產品為一批。組批量以饅頭個數計。
6.3 抽樣數量和方法
在成品倉庫內隨機抽取樣品,依據組批量,按照GB/T 2828.1規定的方法取樣,抽樣數量見表3。
表3 抽樣數量
組批量(最小包裝數) 樣本量(包裝個數)
2~50 2
51~500 3
501~35000 5
35001 及其以上8
7 判定規則
7.1 全部質量指標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
7.2 不超過兩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可在同批產品中雙倍抽樣復檢,復檢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復檢結果中如仍有一項指標不合格時,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7.3 衛生指標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不得供人食用。
7.4 在“感官質量要求”檢驗中,如發現有異味、污染、霉變、外來物質時,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不得供人食用。
8 標簽標識
8.1 標簽應符合GB 7718 的規定。
8.2 產品名稱: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和要求的產品,允許標注的名稱為小麥粉饅頭。
8.3 標簽上應注明產品的保質條件和保質期,并醒目地注明食用前應加熱。
9 包裝、運輸、貯存
9.1 包裝:包裝容器和材料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
9.2 運輸:運輸產品時應避免日曬、雨淋。不應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或影響產品質量的物品混裝運輸。運輸時應碼放整齊,不應擠壓。
9.3 貯存:產品應貯存在陰涼、干燥、清潔、無異味的場所。不應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揮發、易腐蝕的物品同處貯存。
GB/T 2111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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