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管利用
第十六條對已接收的水利科技檔案,檔案部門應及時進行分類、編目、入庫等管理工作,為檔案的保管利用創造條件。
第十七條各單位保管的水利科技檔案,應使用檔案專用庫房和裝具,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確保水利科技檔案的保管、保護條件滿足規范要求。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檔案庫房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況,對破損或變質的檔案應及時修復,最大限度地延長檔案的價值時限。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檔案利用制度,配備必要的檔案利用設施設備,積極開展水利科技檔案的利用與編研工作。
第二十條各單位應做好水利科技檔案的統計工作,認真執行檔案年報的統計、報送制度。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應積極開展水利科技檔案信息化建設,確保水利科技檔案管理與本單位信息化建設同步發展,不斷提高水利科技檔案的現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撤銷或合并時,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歸屬與流向的要求處置原單位的檔案;專業技術人員在工作調離時,須交清應歸檔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或借閱的檔案,不得擅自留存或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依據《水利部保密工作管理規定》(水辦[2005]380號)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保密局令第20號)的要求,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加強對水利科技檔案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檔案鑒定、銷毀制度,并按要求對水利科技檔案進行鑒定,提出保存或銷毀意見,報本單位領導批準后實施。銷毀檔案,應到國家指定場所進行監銷,并由2名監銷人員在銷毀清冊上簽字。銷毀清冊應歸檔保存。
第二十五條水利科技檔案保管期限劃分為永久和定期(30年、10年)兩種。劃分原則與標準,參照《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應按水利科技檔案移交進館要求,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四章獎懲
第二十七條對在水利科技檔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部門或個人,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應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改的,應按規定對相關單位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工作機制及人員
第二十九條水利部設有專門的檔案工作部門,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依法對水利科技檔案工作履行如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檔案法規制度,制定、完善水利科技檔案規劃與規章制度;
(二)督促水利檔案法規制度的貫徹落實;
(三)檢查、指導水利科技檔案工作;
(四)組織重點項目(課題)的檔案專項驗收。
第三十條各單位應結合工作職責與任務,明確檔案工作部門和人員,依法加強檔案管理、認真履行檔案管理職責,為促進水利科技檔案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保障。
第三十一條水利科技檔案工作人員應具備檔案專業和水利等相關專業知識,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并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應有計劃地開展對水利科技檔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逐步提高檔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部1988年9月2日發布的《水利科學技術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和《水利科學技術檔案保管期限表》(水辦[198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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