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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白駒:第一,它不僅針對“可能發生危害行為”的患者,也針對正在發生或已發生危害行為的患者,甚至似乎是主要針對后者。而“保安性”應該針對前者。
第二,在針對“可能發生危害”行為的住院治療問題上,征求意見稿更強調監護人或近親屬的義務。只有在“已經發生”后,并且在監護人或近親屬不履行相關義務時,公安機關才走上前臺。而我認為,在防止“可能發生”方面,公安機關應承擔更大責任。
新京報:關于“保安性”的規定,應該注意什么?
劉白駒:為防止這種制度被不當利用,其適用標準和程序必須非常嚴格。尤其是要規定司法監督、救濟程序。
新京報:據你了解,其他國家是怎么規定的?
劉白駒:各國做法不盡相同。英國、法國規定已被強制住院的患者,有權向法院申訴解除。美國的一些州則規定在開始決定強制住院時就應經過法庭聽證。
新京報:我國正制訂中的精神衛生法,對“強制住院治療”會有相應的司法救濟規定嗎?
劉白駒:征求意見稿不僅規定了復診程序,而且規定了司法救濟程序。
新京報:司法救濟在什么環節可以啟動?
劉白駒:被送治人或其監護人如果對強制住院治療有異議,可以隨時向法院起訴。
地方條例難保權益
新京報:全國有上海、北京等6個地方制定了地方精神衛生條例,它們對救護性非自愿住院治療是怎么規定的?
劉白駒:地方條例大多將住院分三類:自愿住院、醫學保護性住院和強制住院。但沒使用“救護性非自愿”的概念,而是將其暗含于“醫學保護性住院”之中。
新京報:能否舉例說明?
劉白駒:例如某地規定,診斷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診斷醫師應當提出醫學保護性住院的建議,由患者監護人或者近親屬辦理住院手續。
字面上沒提到自愿或非自愿。實際上包括了“非自愿”。
新京報:地方規定暗含了非自愿?
劉白駒:地方條例的實際意思,重性精神障礙患者無辨認能力,由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行使決定權,由此辦理住院等于“自愿”,不屬于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根據這些規定,即使患者拒絕,但如醫生認為需要,只要監護人或近親屬辦理手續,就可實施。對患者而言,其實是非自愿。
新京報:后果會是什么?
劉白駒:缺乏有效制約和監督。精神病院的“權力”很大,家庭的“權力”也很大。一旦精神病院把關不嚴,或與某一方家庭成員串通,甚至會造成精神正常者遭非法拘禁的后果。
而如果有人“被精神病”,但“條例”不承認其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他就無法主張和維護權利,也難以追究有關方面侵權責任。
這種做法不應以任何形式在我國精神衛生法上得到延續。
非自愿是否屬限制自由?
新京報:那么,正在制訂中的精神衛生法,對于“救護性非自愿住院治療”會有什么樣的規定?
劉白駒:實際上,我們說立法的焦點是非自愿住院治療,主要就是指“救護性非自愿住院治療”。目前看,爭議不小,懸而未決。
新京報:為什么會這樣?
劉白駒:雖然“救護性”和“保安性”都構成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剝奪,但“保安性”主要基于對社會利益的保護,其決定可能有公權力(例如公安機關)介入。“救護性”的主要基于對患者的醫療救護,由近親屬、監護人與醫療機構共同實施。
長期以來,我國精神醫療界認為“救護性”的是單純的醫學問題,不涉及法律意義上的人身自由問題,無須執行法律上關于保護人身自由的原則和規定。
但法學界的一般觀點則相反,認為“救護性”也是強制性的,構成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剝奪,而且可能被濫用,必須由法律規范,必須有司法干預。
新京報:住院治療畢竟是專業性很強的問題,外界如何監督?
劉白駒:醫學專業問題當然主要應由精神醫學專家來判斷。社會、司法對救護性非自愿住院治療的監督,主要針對的是其適用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