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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被濫用
因“非自愿住院治療”被濫用,近年來頻繁發生“被精神病”的事件
缺乏精神衛生法,非自愿住院治療無法可依,難以避免“被精神病”的情況發生。
劉白駒說,精神障礙治療應遵循自愿原則。當然也不是絕對的,在特別情況下,可以實施非自愿住院治療,這是各國精神衛生法的共同態度。但必須依法進行。精神衛生法應當明確規定標準、程序和社會監督、司法救濟。
近年來,法學界和社會上許多人士也發出同樣的呼吁。
根據我國立法法,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事項,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但國內精神醫學界有另一種觀點,認為有些精神病患者,已經喪失認知能力,聽任本人拒絕住院,可能貽誤治療。對他們實行“非自愿住院治療”,是醫學問題。
劉白駒說,目前我國實際存在的“非自愿住院治療”缺乏法律依據。全國而言,主要依據是衛生部在2001年11月23日發出的《關于加強對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的一個附件《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該指征列舉了五類,其中第二類是“拒絕接受治療或門診治療困難者。”劉白駒認為這是荒唐的,一個正常人如果被強行送去住院治療,他當然要拒絕。
律師黃雪濤說,近年來頻繁出現的“被精神病”案例,都是因為“非自愿住院治療”被濫用了。
精神病院常說的有些精神病人沒有行為能力,不能自主決定是否住院治療的觀點,黃雪濤指出,我國立法實際已經為行為能力的判斷規定了法定程序。民事訴訟法就規定:認定精神病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案件,須由精神病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申請,由法院經審理后裁定。但在精神病人的收治中,精神科醫生卻僭越了法律,成為決定一個人有無行為能力的主體。
由于這樣的爭論不止,精神衛生法也遲遲難以出臺。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委員馬力參與了精神衛生法立法調研工作,接受本報采訪時說,這既有部門間的協調,也有各利益集團間的博弈。
記者從相關途徑獲悉,第三次征求意見稿已于去年12月開始征求意見。今年3月10日,吳邦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提到精神衛生法已列入今年立法計劃。
(本報記者高明勇對本文也有貢獻)
■ 對話
精神衛生法有望確立司法救濟
專家稱被送治人或監護人若對強制住院治療有異議,可向法院起訴
【對話人物】
劉白駒,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研究員、精神衛生立法研究者,曾發表《精神障礙與犯罪》、《性犯罪:精神病理與控制》等專著。自2003年以來,提交了十多項關于精神衛生立法和相關問題的政協提案,并對近年的幾個精神衛生法征求意見稿提出過修改建議和意見。
使用“強制住院治療”
新京報:目前一些被“精神病”的案例都是因為“非自愿”被濫用引起,什么情況下可以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非自愿住院治療”?
劉白駒:在精神衛生法范疇里“非自愿住院治療”被分成兩類。
對可能即將發生危害社會和他人行為的患者強制實施的住院治療,叫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治療。
對病癥危及自身生命健康,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如果本人不愿意治療,出于人道主義也可以對其施以強制住院治療,這叫救護性非自愿住院治療。
新京報:我國尚未建立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治療制度,制訂中的精神衛生法,有可能建立嗎?
劉白駒:目前了解到的信息是有可能。不過不會用“保安性”這個名稱,可能使用“強制住院治療”的概念。
新京報:這與你說的“保安性”一樣嗎?
劉白駒:從幾個征求意見稿來看,與我說的有些差異,與西方國家的精神衛生法也有所不同。
新京報:有哪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