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工商局聯合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聯合發布了《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示范文本,該合同示范文本除了體現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般要求外,還著重將《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等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以合同形式加以約定。該合同將在本市經適房的兩個試點區域徐匯、閔行率先推行,預計明年一季度末二季度初將迎來簽約高峰。
購房人取得有限產權
《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示范文本自2009年7月著手起草,經過相關部門和法律界人士多次研究論證,網上征詢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幾經修改,最終發布。這是2000年以來,市工商局制定推出的第100件合同示范文本。
該合同約定了三方主體,甲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乙方為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丙方為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應采用該合同與購房人、區(縣)住房保障機構訂立合同。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取得有限產權,合同約定了約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以及購房人上市轉讓住房可獲得轉讓總價款的比例。
實測面積不達標購房人可解約
該合同規定在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建筑面積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認定的房屋調查機構實測面積為準。按該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有限產權(下同)單價計算,實測建筑面積與暫測建筑面積誤差在±3%內(包括±3%)的多退少補。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同意當實測建筑面積與暫測建筑面積的誤差超過+3%,不向購房人收取超過+3%以上部分的房價款;當實測建筑面積與暫測建筑面積的誤差超過-3%,購房人有權解除本合同。購房人不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誤差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購房人。購房人行使解除權的,必須在雙方簽署《房屋交接書》之前提出,否則視為放棄該權利。
政府部門有優先回購權
合同中還規定,購房者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其本人或同住人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接到通知后有權按照規定程序實施回購,回購價格為該房屋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購房者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發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規定的特殊情形,并與同住人達成書面一致意見的,可以向區(縣)住房保障機構申請回購該房屋。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核實后,按照規定程序實施回購,回購價格為該房屋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購房者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需要轉讓該房屋的,購房者及同住人之間應當達成書面一致意見,并征詢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意見。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可以行使回購權;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決定不回購的,購房者可以向他人轉讓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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