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首次制定《水量分配辦法》,中國所有流域和區域的水資源總量將首次全面明確分配份額,在此基礎上,中國將構建水買賣和水權轉讓的初始水權制度。
4月19日,記者從水利部了解到,為實施水量分配,水利部正在進行《水量分配暫行辦
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制定工作,中國水權制度體系將具雛形。
《辦法》將要解決的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量分配及其他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問題。
“目前,《辦法》已起草完畢,我們已提出了送審稿。”該《辦法》的起草人之一、水利部政策法規司政策體改處熊向陽副處長介紹說。
在水資源短缺的大環境下,熊向陽認為,通過水量分配制度的實施,將使經濟社會用水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在使流域上下游、左右岸經濟社會用水得到平衡的同時,生態與環境用水也得到保障。
水量分配將有規可循
“一旦發生省際水事糾紛將有章可循”。在海河水利委員會高級工程師劉思清看來,《辦法》的作用是初步規范了水資源管理的層級結構,統一了水資源分配的尺度,使水資源分配與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目前,區域用水權主要是通過取水許可來確定。
以灤河為例,按照1983年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水利電力部關于引灤工程問題的報告的通知》,潘家口水庫75%年份(水量保證率)供水19.5億m3情況下,分給天津10億m3,河北省9.5億m3。“這個規則一直沿用至今,屬于行政分配,還沒有綜合吸納流域內內蒙和遼寧的利益”。
更重要的是,水資源的稀缺沒有被考慮進去。
有數據顯示,預計到2010年,北京市水資源的一次需求總量將達到46億立方米以上,而全市可供給量僅為30多億立方米,缺口近16億立方米。也正是全國水資源緊缺的背景下,統一規范水量分配顯得尤為重要,“如果達不到總量控制要求,我們就要采取一些處罰方式。”熊向陽說。
據他介紹,按照《辦法》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水利部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與省級人民政府協商后制訂,并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而省級以下其他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后制訂,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在跨省水量分配明確后,區域所配置的取水權總量要限制在份額內。” 熊向陽說,“水量分配方案的制訂要考慮流域和行政區域的綜合規劃,事先還要進行水資源開發利用的調查評價、供需水預測和供需平衡分析。”
《辦法》還提出水量分配方案制訂機關可與有關人民政府協商,預留一定的水量份額;當出現旱情緊急情況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時,按照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調度。
“初始水權分配”起步
然而,“水量分配不會是算出來的,通過計算提出的初步方案只是各方協商的基礎。” 熊向陽強調,通過計算解決各方的利益平衡問題是不現實的。
他認為,《辦法》的頒布并不能解決各流域、各區域水量分配中的所有問題。
事實上,由于各流域的水資源狀況和管理需要各不相同,流域水量分配的對象可能會千差萬別。
例如,黃河是將地表水多年平均徑流量扣除河道沖刷用水、蒸發損耗、河口用水后的剩余作為分配的總量,生態與環境用水是被扣除了的。而黑河流域分的是水資源總量,但是它將生態與環境也作為一個用水部門參與分配。在黑河的水量分配中,明確了黑河正義峽以下需要保障的流量,就是留給生態與環境的用水。
劉思清介紹說,賦權體系、初始分配機制、再分配機制三部分構成了水權分配機制。《辦法》主要用于賦權體系,決定各層用戶占有水資源的數量。具體到不同的流域、不同的河段,還需要研究具有針對性的分配原則,并且重點用于擬定初始分配機制和再分配機制等重要環節。
據了解,海委水咨詢中心近年來先后進行了灤河和衛河的初始水權分配基礎研究,這包括初步探討不同保證率情況下的水權分配方案,目的在于盡快將水資源的使用權通過法律程序明確下來。“但還沒有與各省分水成員協商。”劉思清說。
此外,《取水許可和水資源征收管理條例》于4月15日剛剛開始實施。熊向陽介紹說,《辦法》對于條例的實施具有重要支持作用,它將促進“取水許可在總量限額內實施”。
水量分配草案:
(一)流域或者行政區域水資源可利用總量或者可分配的水量。
(二)各行政區域的水量份額及其相應的河段、湖泊和地下水開采區域。
(三)對應于不同來水頻率或保證率的各行政區域年度用水量的調整和相應調度原則。
(四)預留的水量份額及其相應的河段、湖泊和地下水開采區域。
(五)跨行政區域河流、湖泊的邊界斷面流量、徑流量、湖泊水位、水質,以及跨行政區域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位和水質等控制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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