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維權:停水停電也算“不可抗力”?
與房產商簽合同,別以為都是“格式條款”,所謂的房產霸王條款,往往就隱藏在看似慣例的條款中。日前,石獅市工商局對一些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審查,就發現了問題。
不公平條款賣了百余套房
針對房產霸王條款的現象,石獅市工商局檢查大隊執法人員日前從石獅市房管局取得一份已簽訂好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進行審查。結果,在合同中發現了這樣的條款:
“如遇下列特殊情況,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這些特殊情況,除經建設部門認定的設計和施工中的重大技術調整外,還包括“中、大、暴雨及六級以上臺風、停水、停電(以石獅市氣象臺、供電局、自來水公司提供的資料為準)造成無法施工……”
停水停電,也能算“不可抗力”,作為延期交房的理由嗎?據房產公司方面稱,他們所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是向石獅市房管部門市場管理股買的,然后在這些文本的空格處打印上本公司擬訂的格式條款內容。
據了解,該房產公司預先擬訂這些合同后,成為“標準合同”重復使用,售樓部已賣出的100多套房子,全部是使用此合同。
但是,他們購買的示范文本實際包括兩個項目:國家的硬性規定,固定條款;而空格處則是填入房產商與消費者協定的條款。實際上,房產公司并沒有與消費者協商這些條款,而是自行“填空”,使之格式化,才會有停水停電也成了不可抗力的條款出現。
不可抗力范圍有嚴格規定
不可抗力的范圍國家有嚴格的規定,房產公司不能任意解釋,擴大免責范圍。石獅市工商局認為,房產公司的條款擴大了房產公司延期交房的免責范圍。因房產公司自身原因或第三人原因導致交房延誤的,如設計及施工中的重大技術調整(房產公司自身原因)、停水、停電(第三人原因)等,房產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中大雨等原因則是房產公司可以預見的,不能作為延期交房的免責事由。合同中含有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格式條款,工商部門責令房產公司立即改正,并處罰款1萬元。 (顏鵬 謝偉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