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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復核權統一回收最高法院,解決死刑案件把關不嚴的問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偵查訊問實行全程錄音錄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和冤假錯案的發生;改革和完善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讓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回歸社會。通過司法改革,公民的基本權利得到更加切實的保障
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趙作海案、云南杜培武案……近年來,冤假錯案接二連三曝光,將我國司法對人權的保護置于風口浪尖。司法改革以一系列強勁有力的舉措,積極回應了這一問題。
2010年5月30日,“兩高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兩個證據規定系統規范了證據收集、審查和運用,排除了非法言詞證據,促進了偵查人員合法取證。
在審理上海朱某故意殺人一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審查證據時發現,拋尸使用的運輸工具無法查證、尸體的覆蓋物與被告人供述不相符合等多個問題,不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法官提出被告人朱某無罪的意見,本案最終以檢察機關撤回起訴結案。
死刑案件,人命關天。代表們普遍對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印象深刻,認為此舉有效避免了死刑案件法律適用不統一問題,減少了死刑數量。
在改革死刑復核制度中,最高法還出臺文件,明確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為其指定辯護人,并推動死刑案件二審全部開庭審理,確保死刑案件辦案質量。
不僅僅是死刑案件,如何在一起起普通案件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司法改革必須解決的一大問題。近年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積極對執法辦案場所進行規范化改造,加裝錄音錄像設備,將干警執法活動中的一言一行都放在“鏡頭”下,有效約束了干警,保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我們在訊問室安裝了監控探頭,對8類嚴重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并制作成光盤進行保存。”十八大代表、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副政委陳勇琦說,青山湖分局對派出所執法辦案區進行了升級改造,建設了等候區、候問室、訊問室、詢問室、信息采集室、辨認室、醒酒室等場所;設置了物品密碼保管柜,確保被訊問人員的物品不出現遺失、損毀等現象。
在人權保護中,未成年犯罪人員和監所服刑人員等特殊人群的保護是公眾關注的焦點,也是司法文明的重要體現。
十八大代表、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未成年人案件檢察處處長彭燕對近年來改革和完善處理未成年人犯罪促其更好回歸社會,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和深刻的感觸。
她告訴記者,辦理未成年人案與成年人案有很大的不同:成年人案件是由偵監部門審查批捕,公訴部門審查起訴;而未成年人案件,從一開始就由未檢處檢察官負責,建立“捕訴監防”一體化,即批捕和起訴都由同一檢察官承辦,以利于對未成年嫌犯的幫教。
“辦案中,我們建立了對未成年嫌犯的全面調查制度,檢察官將走訪其家庭、學校、居委會等,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情況、性格特征、生活背景、犯罪動機等,作出審查結論幫助檢察官、法官科學起訴、合理斷案。”彭燕說,對未成年嫌犯批捕時還適用慎捕、少捕的原則。
人權的保障,也走進了“大墻之內”。通過改革,監獄實現“全額保障、監企分開、收支分開、規范運行”,“重生產、輕改造,重勞動、輕教育”的狀況得到根本扭轉,罪犯改造質量顯著提升,服刑人員有了更多尊嚴。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讓受傷的心靈在關愛中回暖;職務犯罪逮捕權“上提一級”,有效防止錯捕;改革和完善辯護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得到進一步保護;建立強制隔離戒毒制度,讓吸毒人員順利回歸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體現在司法改革的方方面面。
加強人民法庭建設、開展巡回審判,最大限度方便群眾訴訟;完善訴訟收費、法律服務收費辦法,解決“打官司貴”的問題;改革民事行政執行體制、完善民事執行法律監督、推行執行聯動機制,解決執行難。通過司法改革,人民司法為人民的屬性更加突出
司法為民,是政法機關的承諾更是責任。深化司法改革進程中,各級政法機關積極回應群眾關切,把司法為民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訴訟,減少群眾訴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見》等多部文件,通過加強邊遠或交通不便地區人民法庭建設,推廣遠程立案、“一站式”服務等舉措,積極探索網上預約立案、送達、庭審等方式,為群眾訴訟提供便利。
王永濤代表介紹說,他所在的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法院,共有6個基層人民法庭,目前3個法庭正在重建或改造升級,新建的法庭將設立功能齊全的便民服務大廳、當事人休息室,律師閱卷室、溫馨調解室等,以便為群眾提供更好的服務。
“作為一名基層法庭的法官,工作時天天都在和老百姓打交道,深切感受到群眾對司法溫暖的需求和渴望。我要求自己和身邊的同事們,要從老百姓進入法庭大門的那一刻起,就要感受到我們的熱情、正氣和溫暖。”王永濤說。
鄭紅代表說,為切實踐行司法為民,廣東省檢察院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群眾工作的意見》,規定了“檢察官進村入戶、進車間、到田頭、訪院校”活動等服務群眾的具體舉措,還出臺了《司法救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對生活確有困難的刑事被害人實施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是黨和政府為困難群體支起的法律正義的保護傘。隨著公民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斷增長。我國通過建立健全經費保障體制、完善制度保障體制等改革,降低了受援門檻,擴大了援助覆蓋面。“十一五”期間,全國共組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65萬件,年均增長23.5%。
“法援大門朝弱開,有理無錢請進來。”法律援助讓無數人感受到了司法為民的溫暖。
同樣是為解決“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司法改革進一步完善了訴訟收費和律師服務收費制度。《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實施后,人民群眾訴訟成本明顯降低。10萬元標的財產糾紛,當事人支付訴訟費從3510元降為2300元。
“法院系統還加強了司法救助工作,為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減免訴訟費。”王永濤說,蘭山區法院針對困難群眾的減免緩交訴訟費用每年達到50多萬元。
在很多群眾心里,執行難遠比訴訟難更難;解決執行難是群眾長期以來的訴求。為此,最高法大力推行分權與集約相統一的民事行政執行體制,打破一人負責到底的執行模式,并通過統一管理機構、職責、委托方式、場所等,實現審判執行與委托拍賣徹底分離。改革不僅有效防范了權力過于集中的風險,還顯著提高了執行效率,有效杜絕了“司法白條”。
執行難不單是法院的問題,也不是法院一個部門可以解決的。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與公安、檢察、金融、國土、出入境等部門的執行聯動機制,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社會各界配合、人民法院主辦”的全社會聯動工作格局。
限制高消費、出境、貸款,媒體曝光、舉報懸賞、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系列舉措讓規避執行人無處遁形。
據應勇介紹,近一年來,上海法院加大對規避執行行為的懲治力度,依法對1164人次的被執行人實施限制出境,對6049人次實施了限制高消費措施,對424人次實施司法拘留,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等罪名追究18名被執行人刑事責任。
政法機關用一系列實際行動,踐行了司法為民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