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作者:劉玫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所所長,教授,法學博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和修法過程,大致經歷了以下階段:
一、1949年-197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中國沒有制定刑事訴訟法典,只在《憲法》和若干單行法規中對司法機關體系以及一些刑事訴訟原則和程序作出規定。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大制定和頒布了《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同年12月頒布了《逮捕拘留條例》,其中包括一些刑事訴訟原則和制度,這些成為當時刑事訴訟活動的重要依據。與此同時,為制定刑事訴訟法的準備工作也在進行,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起草了《刑事訴訟條例》草案,分7編共325條。
1957年,借鑒蘇聯的立法并結合當時的司法實踐經驗,擬出《刑事訴訟法(草稿)》,經廣泛征求意見,又于1963年形成《刑事訴訟法草案(初稿)》,條文數量減到200條。
此后,由于極左思潮以致十年動亂,立法活動被徹底擱置。結果造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30年間,中國沒有刑事訴訟法典。
1976年10月,隨著粉碎“四人幫”,十年動亂結束,實行改革開放,制定刑事訴訟法的契機重新來臨。1979年2月成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在1963年刑事訴訟法草案初稿的基礎上,進一步總結經驗,起草了新的法典草案,并于1979年6月提請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審議,后于1979年7月1日通過。
1979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自1980年1月1日起實施。從體例上看,1979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分為四編(分別是:第一編,總則;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第三編,審判;第四編,執行),共有164條。該法的制定和實施,對于保證準確及時地懲罰犯罪,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
相關閱讀:
直播回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