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試驗、注冊檢驗管理
第二十六條 試驗、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其質量手冊、程序文件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的規定和要求開展試驗、注冊檢驗工作,并不斷完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其有效運行。
第二十七條 試驗、檢驗機構承擔的試驗、注冊檢驗項目應當是資格認定證書附頁載明的項目。
試驗機構應當同時承擔同一產品的安全性毒理學試驗和功能學動物試驗。
第二十八條 試驗、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保健食品評價指導原則、企業標準等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注冊檢驗,并在約定或者規定時限內出具試驗、檢驗報告。
試驗、檢驗報告空白處應當有“以下空白”標記,試驗、檢驗報告應當加蓋試驗、檢驗機構公章,并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蓋章。一頁以上的試驗、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騎縫章或逐頁加蓋公章。
第二十九條 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對試驗、注冊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試驗、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原試驗、檢驗機構提出申訴,試驗、檢驗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對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復檢機構提出復檢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復檢的樣品由復檢機構從原試驗、檢驗機構留樣中抽取。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果為最終試驗、注冊檢驗結果。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
第三十條 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申請復檢,應當向復檢機構預先支復檢費用。復檢結果與原試驗、注冊檢驗結果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試驗、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十一條 試驗、檢驗機構應當妥善保管試驗、注冊檢驗檔案,并做到隨時備查,具有可追溯性。試驗、檢驗報告及其原始記錄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同時保存至產品批準后的二年。試驗、檢驗報告及其匯總記錄的電子文檔應當長期保存。樣品留樣應當保存至樣品的保質期結束。
第三十二條 試驗、檢驗機構應當對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并不得從事或者參與同試驗、注冊檢驗有關的保健食品的研制、生產、經營等活動。
試驗、檢驗機構應當建立保密制度,確保保密行為的實施。
第三十三條 試驗、檢驗機構應當公布試驗、注冊檢驗的收費標準、期限、異議處理和投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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