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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記者 周婷玉) 衛生部21日發布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2007年版)》規定,化妝品生產企業應建于環境衛生整潔的區域,周圍30米內不得有可能對產品安全性造成影響的污染源;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產車間,應與居民區之間有不少于30米的衛生防護距離。
這一規范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2000年下發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同時廢止。
據介紹,隨著人們對化妝品的衛生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2000年版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了一些新問題:如對化妝品生產企業的準入條件要求不高,使部分條件不夠的企業仍能進入生產行業;對生產過程衛生質量控制的要求不夠高,導致一些生產企業生產過程技術文件與生產記錄不完整等。
新規范指出,生產企業應具備與其生產工藝、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倉儲、檢驗、輔助設施等使用場地。根據產品及其生產工藝的特點和要求,設置一條或多條生產車間作業線,每條生產車間作業線的制作、灌裝、包裝間總面積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單純分裝的生產車間灌裝、包裝間總面積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生產車間布局應滿足生產工藝和衛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應當根據實際生產需要設置更衣室、緩沖區,原料預進間、稱量間,制作間,半成品儲存間,灌裝間,包裝間,容器清潔消毒間、干燥間、儲存間,原料倉庫,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檢驗室,留樣室等各功能間(區)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新規范要求,生產過程中應對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進行衛生質量監控。生產企業應具有檢驗菌落總數、糞大腸菌群、霉菌和酵母菌等微生物項目的能力。
新規范強調,發現化妝品衛生質量問題或缺陷,可能對人體造成健康危害時,化妝品生產企業應該迅速、及時采取召回行動。召回的產品應被注明,內容包括品名、批號、規格、數量、召回單位及地址、召回原因及日期、處理意見,并單獨保存在一個安全的場所,等待處理決定。因衛生質量原因召回的化妝品,應及時處理。
此外,新規范還要求,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應經過化妝品生產衛生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身體健康并具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從業人員每年培訓應不得少于1次,并有培訓考核記錄。內容包括相關法律法規知識、衛生知識、質量知識、化妝品基本知識、安全培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