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控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從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證券業務,應當遵守《證券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經營的業務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得經營未經批準的業務。
2個以上的證券公司受同一單位、個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相同的證券業務,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委托,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
證券公司為證券資產管理客戶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銷售證券類金融產品,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并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所了解的客戶情況推薦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具體規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托、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業務合同,應當事先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有關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并將風險揭示書交由客戶簽字確認。業務合同的必備條款和風險揭示書的標準格式,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對賬單,按月寄送客戶。證券公司與客戶對對賬單送交時間或者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查詢制度,保證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時間內能夠隨時查詢其委托記錄、交易記錄、證券和資金余額,以及證券公司業務經辦人員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執業證書、證券經紀人證書編號等信息。
客戶認為有關信息記錄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向證券公司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處理客戶投訴。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客戶的投訴,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產品銷售活動。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不得對證券價格的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的判斷。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而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并實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從業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經營虧損。
第二節 證券經紀業務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對客戶賬戶內的資金、證券是否充足進行審查??蛻糍Y金賬戶內的資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買入委托;客戶證券賬戶內的證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賣出委托。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托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證券公司應當與接受委托的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頒發證券經紀人證書,明確對證券經紀人的授權范圍,并對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
證券經紀人應當在證券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從事業務,并應當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
第三十九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遵守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定,其在證券公司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證券公司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證券經紀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托,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
證券經紀人不得為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交易等事項。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證券交易費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節 證券自營業務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限于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證券。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使用實名證券自營賬戶。
證券公司的證券自營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購買本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或者與本證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發行人發行的證券;
(二)違反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買賣證券;
(三)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操縱證券市場;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自營證券總值與公司凈資本的比例、持有一種證券的價值與公司凈資本的比例、持有一種證券的數量與該證券發行總量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四節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可以依照《證券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從事接受客戶的委托、使用客戶資產進行投資的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所產生的收益由客戶享有,損失由客戶承擔,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收取管理費用。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資產管理合同,約定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費用等事項。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二)接受一個客戶的單筆委托資產價值,低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使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
(四)在證券自營賬戶與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交易,且無充分證據證明已依法實現有效隔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證券公司使用多個客戶的資產進行集合投資,或者使用客戶資產專項投資于特定目標產品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對前款規定的事項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五節 融資融券業務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的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并由客戶交存相應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控制有效;
(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財務狀況、合規狀況良好;
(三)有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所需的專業人員、技術條件、資金和證券;
(四)有完善的融資融券業務管理制度和實施方案;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條 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以證券公司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客戶證券擔保賬戶,在指定商業銀行開立客戶資金擔保賬戶??蛻糍Y金擔保賬戶內的資金應當參照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管理。
在以證券公司名義開立的客戶證券擔保賬戶和客戶資金擔保賬戶內,應當為每一客戶單獨開立授信賬戶。
第五十一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向客戶融券,應當使用自有證券或者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證券。
第五十二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時,客戶應當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用證券充抵。
客戶交存的保證金以及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賣出證券所得的全部資金,均為對證券公司的擔保物,應當存入證券公司客戶證券擔保賬戶或者客戶資金擔保賬戶并記入該客戶授信賬戶。
第五十三條 客戶證券擔保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資金擔保賬戶內的資金為信托財產。證券公司不得違背受托義務侵占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證券或者資金。除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或者證券公司和客戶依法另有約定的情形外,證券公司不得動用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證券或者資金。
第五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于規定的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證券公司應當通知客戶在一定的期限內補交差額??蛻粑茨馨雌诮蛔悴铑~,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第五十五條 客戶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交存保證金的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的單位規定。
證券公司可以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融出資金可以買入證券的種類,可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種類和折算率,融資融券的期限,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補交差額的期限,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由被授權單位或者證券交易所做出的相關規定,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且不得違反國家貨幣政策。
第五十六條 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自有資金或者證券不足的,可以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入。證券金融公司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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