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外資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資本充足率的計算、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比照適用本辦法。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風險權重計算人民幣風險加權資產。
政策性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但對政策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披露不作統一要求。
第四十八條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和附件5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附件有關內容如下:
(一)附件1:資本定義;
(二)附件2:表內資產風險權重表;
(三)附件3: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系數及表外項目的定義;
(四)附件4: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標準法;
(五)附件5: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中采用了標準普爾AA-的評級符號,但對商業銀行選用外部信用評級公司不做規定,商業銀行可自行選擇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并保持連續性。
第五十條 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的債權包括對這些國家或地區政府、中央銀行和其他等同于政府機構的債權。對于等同于政府的機構的界定,以所在地銀行監管當局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一條 權益性資本是指能夠據以參與公司管理,對經營決策有投票權的資本。
第五十二條 公用企業是指涉及公用事業的經營者,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訊、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經營者。公用企業主要分布在國民經濟基礎行業中,多數擔負向公眾提供服務的任務,這些企業通常由國家通過政府財政手段創立,且投資規模巨大。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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