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核心資本與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薄?/p>
二、第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對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可供出售債券公允價值正變動可計入附屬資本,計入部分不得超過正變動的50%;公允價值負變動應全額從附屬資本中扣減。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將計入資本公積的可供出售債券的公允價值從核心資本中轉入附屬資本?!薄?/p>
三、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商業銀行持有我國其他商業銀行發行的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的風險權重為100%?!薄?/p>
四、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二款?!?/p>
五、刪去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p>
第二款修改為:“對于采取前款糾正措施后商業銀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為已嚴重危及該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根據商業銀行風險程度及資本補充計劃的實施情況,銀監會有權依法采取限制商業銀行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責令商業銀行停辦除低風險業務以外的其他一切業務、停止批準商業銀行增設機構和開辦新業務等措施?!薄?/p>
六、第四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政策性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但對政策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披露不作統一要求”?!?/p>
七、刪去第五十三條?!?/p>
八、附件1《資本定義》第二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混合資本債券:商業銀行發行的帶有一定股本性質,又帶有一定債務性質的資本工具。商業銀行發行的符合以下要求的混合資本債券可以計入附屬資本:
1.債券期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得贖回。10年后銀行可以具有一次贖回權,但行使贖回權需得到銀監會批準;若10年后銀行未行使贖回權,可以適當提高債券的利率,但提高利率的次數不能超過一次?!?/p>
2.當核心資本充足率低于4%時,銀行可以延期支付利息;若同時盈余公積與未分配利潤之和為負且最近12個月內未支付普通股現金股利,銀行必須延期支付利息。遞延的利息將根據本期債券的利率計算利息。在不滿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條件時,銀行應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產生的利息。
3.債券到期時,若銀行無力支付索償權在本債券之前的銀行債務,或支付本債券將導致無力支付索償權在本債券之前的銀行債務,可以延期支付本債券的本金和利息?!?/p>
4.當銀行倒閉或清算時,本債券清償順序列于商業銀行發行的長期次級債之后,先于商業銀行股權資本?!?/p>
5.商業銀行若未行使混合資本債券的贖回權,在債券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計入附屬資本的數量每年累計折扣20%?!?/p>
6.商業銀行混合資本債券不得由銀行或第三方提供擔保。
7.商業銀行提前贖回混合資本債券、延期支付利息、或債券到期時延期支付債券本金和應付利息時,需事先得到銀監會批準。”
九、附件5《信息披露的內容》第三條第(二)項增加一點,作為第5點:“混合資本債券;”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后,重新公布。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4年第2號令頒布實施 根據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五十五次主席會議《關于修改〈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p>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p>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本與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核心資本與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p>
第四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應建立在充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等各項損失準備的基礎之上。
第五條 商業銀行資本應抵御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p>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同時計算未并表的資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資本充足率?!?/p>
第七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第八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按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資本管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p>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披露資本充足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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