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昆明11月10日電(記者王研)“陽宗海砷污染事件”發生后,相關部門認定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錦業公司)是主要責任單位,因此云南省玉溪市澄江縣政府對錦業公司實施了關閉并作出行政處罰。錦業公司不服,狀告澄江縣政府。10日上午,玉溪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時,原告方錦業公司的近百名員工出現在旁聽席上。2008年6月以來,陽宗海水體砷含量急劇上升,經查,錦業公司是造成這次污染事故的主要責任單位。2008年9月,澄江縣政府向錦業公司送達了澄政發(2008)50號文件并關閉了錦業公司。今年2月,澄江縣政府又對錦業公司作出了澄政發(2009)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錦業公司認為,澄江縣政府的這兩次行政行為嚴重違法,于是起訴到玉溪中院,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這兩個文件。
雙方的爭議焦點之一,是50號文件究竟是預警方案還是行政處罰。錦業公司認為,50號文件中未寫明對原告實施關閉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也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訴訟、復議的權利。在該文件附件一并送達的“玉溪市政府關于對錦業公司的關閉通知”中,原告才知因環境違法行為造成了陽宗海重大水污染事件。被告作出嚴厲的行政處罰前未向原告出示充分的事實證據,也未聽取原告的陳述和申辯,其處罰依法應予以撤銷。此外,50號文件與1號文件是重復處罰。
澄江縣政府認為,根據國家環境處罰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等存在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由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可處以造成污染損失數額50%以下的罰款。其行政行為合法有據。對錦業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只有1號文件,不存在重復處罰。原告將應急處置措施等同于行政處罰。此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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