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后,本報記者對環境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進行了采訪。王燦發教授認為,《辦法》的出臺是大家多年盼望的結果,是環保部門適應公眾參與要求的積極做法。
王燦發教授認為,《辦法》具有幾大突出特點:一是《辦法》把企業環境信息納入到公開的范圍內。國務院新近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公開的僅是政府信息,但老百姓僅了解政府部門的環境信息還不夠,還需要了解身邊具體企業的環境狀況,所以這種范圍的擴大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二是《辦法》對環境信息公開的方式和程序做了具體的規定。如《辦法》中要求,“通過政府網站、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此外,《辦法》還對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都規定了具體程序,這些都是便于公眾了解、參與和監督的做法。三是《辦法》規定了對環境信息公開進行監督的各項制度,如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等,還規定“環保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門的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公眾可以依據這些條款對環保部門的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監督。四是《辦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環保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環保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環保部門應當督促下級環保部門依法履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義務”,同時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些條款的突出意義在于,明確把環保部門不依法公開環境信息作為了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之一。五是規定了對違反《辦法》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將給予行政處分。這是以法律責任的形式保證了信息公開。
談到公眾在根據《辦法》要求環保部門或企業進行信息公開時可能會存在的問題時,王燦發說,《辦法》規定了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但因為目前國家尚未對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做出嚴格的界定,所以容易成為不公開環境信息的借口。王燦發建議,對現有的環境方面涉及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清理,然后明確列出哪些情況和內容屬于國家秘密,也就是建立國家環境秘密目錄,凡未列入其中的,就應該公開,這樣界定起來更容易。此外,對于什么是商業秘密的概念也比較含糊,如一個企業的生產工藝和流程是否算商業秘密。企業只有公開工藝和流程,公眾才能了解在哪些環節會產生哪種污染,是否存在環境威脅,但企業如果說這是商業秘密不能公開時公眾又該怎么辦?
王燦發同時談到,僅有《辦法》還不夠,以后還應該制定《公眾參與環境保護辦法》,以法律的形式保證公眾的全面參與。此外,國家在修訂《環境保護法》等環境法律、法規時,也要把環境信息公開作為重要內容。
王燦發說,環保跟公眾的關系最緊密,環境問題也是近年來大家最關注的問題。在國務院頒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后,環保部門馬上頒布了《辦法》,這是適應公眾要求的積極做法。此外,目前公眾的參與能力還不夠,需要加大對《辦法》的宣傳力度,讓公眾學會用好它,并能對環保部門和企業進行有效的監督。《辦法》的公布與實施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重要一步,希望公眾參與環境保護能一路走穩、走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