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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個人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活動中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或者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釋義】本條是關于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個人在普查中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的規定。
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是國家專門組織的、全國性的、對全體統計調查對象進行的統計調查。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對于全面、系統地收集、整理和提供反映國情國力情況的統計數據,分析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實行的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有人口普查、經濟普查和農業普查三類。與其他統計調查不同,重大國情國力普查需要動員各方面力量才能順利開展,需要全體統計調查對象給予支持和配合,如實地提供統計資料。如全國人口普查,需要得到每一個居民的支持。個人的積極配合,是維護普查工作正常秩序,確保普查數據質量的根本保障。為了促進個人更好地依法履行普查義務,本條規定,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個人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活動中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普查資料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