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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釋義】本條是關于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統計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義務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監督檢查職責是其法定職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本條規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檢查的義務主要包括三項:一是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也就是檢查對象應當按照政府統計機構的要求,將自己所掌握的有關監督檢查所需要的情況,以及相關證明和資料,實事求是地向統計機構提供。二是不得拒絕、阻礙檢查。在接受檢查時,被檢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為政府統計機構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權提供便利,不能消極應付,更不能采取任何方式阻礙檢查。三是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對拒不配合統計機構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