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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的相關數據顯示,2010年受理的投訴案件總數量為272宗,2011年受理案件總數量為336宗,較前年上升8%。其中,2010年投訴案件調解成功率為32%,2011年案件調解成功率為37%。據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副秘書長吳忱介紹,縱觀去年受理所有投訴案件,以房貸申請不暢或失敗而導致的糾紛案件居多?!斑@也是房地產調控政策出臺后,消費者維權的一個新焦點?!?/p>
調控政策引出新糾紛
相關法律應盡早修訂
針對目前房地產中介行業存在的買賣交易糾紛,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會長廖俊平接受采訪時表示,除了要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的自律管理,規范并提高服務人員執業素質,還需要引導消費者建立科學正確的維權意識。消費者在接受房地產中介服務時,應清楚地認識到自己享有的權益及需要履行的義務。廖俊平提到,自2010年房地產調控政策出臺并落實,原有的法律法規已無法適應新的政策變動,致使買賣雙方及中介公司在交易過程中產生新的糾紛與矛盾。譬如近兩年因銀行的房貸收緊,部分買家因房貸申請不暢而產生的買賣糾紛。建議有關部門因根據政策變動而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條例,從法律層面上切實保障買賣雙方及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
案例1:
銀行遲遲不放款 買家收不了樓
2011年3月初,高某通過中介公司經紀人吳某促成與業主何某簽署三方合同,合同約定以按揭方式付款,成交價為150萬元,首期付款75萬元,貸款額為75萬元。2011年4月,銀行出具了貸款同貸書同意高某貸款75萬元。取得銀行同貸書后,買賣雙方辦理房屋交易過戶手續,并取得房產證及他項權證。但至2011年5月,因受限貸政策影響,銀行貸款遲遲不能發放,直至2011年6月,業主何某未能收齊房屋余款,便不愿辦理最后的交樓手續了,買方高某因而無法收樓,無奈之下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退還中介服務費。
對于本案,法院認為銀行貸款未能及時發放,不是因中介公司的原因所致,中介公司及經紀人沒有責任,同時買賣雙方交易過戶手續已完成,故不予支持高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