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各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報國管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用地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管局中直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央單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84號)及國土資源部、國管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由各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8年1月8日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國管財字〔1998〕第7號)、《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制度》(國管財字〔1998〕第22號),2000年2月16日印發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國管財字〔2000〕32號)同時廢止。(來源:國管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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