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08年第85號
【發布日期】2008-10-30
根據商務部《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和《工業品出口配額招標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2009年度第一次工業品出口配額招標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標商品
輕重燒鎂、氟石、滑石、碳化硅、礬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具體商品稅號目錄見附件1)。
二、招標時間
從2008年11月起,商務部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委員會將對上述招標商品進行配額招標,具體商品招標公告將在《國際商報》、商務部網站及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公布。
三、2009年部分工業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企業資質標準
(一)輕重燒鎂、氟石、滑石、碳化硅、礬土、甘草及制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企業須符合以下標準: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由商務部批準的有該商品出口規模的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的規定,自2009年第二次招標起對申請投標資質的外商投資企業開始考核最低出口業績或出口規模,具體商品出口數量(第二次招標前1年內出口)由招標委員會另行公布。今后,商務部將參考外商投資企業的招標商品出口業績考核其出口規模,對全部轉讓中標配額、沒有出口業績的企業重新核定出口規模。
3、生產企業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市)以上環保主管部門出具的當年度排污許可證或環境監測報告。
4、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5、流通企業所采購貨物必須是來自符合上述第3、4款要求的生產企業所供產品,并協助提供增值稅發票、代理出口證明、出口供貨企業環保證明和社保證明等相關材料。
6、前三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除上述標準外,投標企業還須符合以下標準:
1、輕重燒鎂
(1)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人民幣。
(2)該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3000噸,或2005-2007年平均出口供貨數量達到8000噸的生產企業。
2、其它氧化鎂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礦產品
(1)注冊資本達到300萬元。
(2)該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500噸,以上的貿易公司。
(3)該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300噸,以上的生產企業。
3、氟石塊(粉)
(1)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
(2)該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4000噸,或2005-2007年平均出口供貨數量達到10000噸。
4、滑石塊(粉)
(1)注冊資本達到400萬元。
(2)該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實績達到1000噸的貿易公司。
(3)該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實績達到500噸,或2005-2007年平均出口供貨數量達到2000噸的生產企業。
5、礬土
(1)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
(2)該商品2006-2007年平均年出口數量達到1200噸的外貿公司。
(3)該商品2006-2007年平均年出口數量達到500噸或2006-2007年平均年出口供貨數量達到20000噸的生產企業。
6、碳化硅
(1)注冊資本達到400萬元。
(2)該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600噸的外貿公司。
(3)該商品2005-2007年平均年出口數量達到300噸或2005-2007年平均年出口供貨數量達到1200噸的生產企業。
(4)平均出口單價高于1300美元/噸的出口企業。
7、甘草及甘草制品
(1)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2)具體品種條件如下:
A、鮮或干的甘草:凡在2006年—2008年8月有出口實績;或在2006年—2008年8月,委托出口額年平均20萬美元以上;或年平均出口供貨數量達到50噸以上,并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加工企業;或在2006年-2008年8月中藥材年平均出口額50萬美元(西部地區年平均出口額3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
B、甘草液汁及浸膏:凡在2006年—2008年8月有出口實績;或年平均出口供貨數量達到60噸,并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
C、甘草酸粉、甘草酸鹽及其衍生物:凡在2006年—2008年8月有出口實績;或年供貨值200萬人民幣以上,并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或在2006年—2008年8月,植物提取物年平均出口額100萬美元(西部地區年平均出口額5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
上述所有招標商品出口供貨數量不包括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數量。出口數量以海關統計為準,出口供貨以資格審查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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