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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黃建初中國網 李異濤
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黃建初就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名稱向媒體作了說明,中國網對此進行了現場直播。
他說,只所以把法律名稱由循環經濟法改為循環經濟促進法,是因為常委會第一次審議時法律名稱叫做循環經濟法,但是在法律草案審議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名稱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見。
他說,這些意見,主要有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從我們國家發展循環經濟,總的來說,發展循環經濟主要是為了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所以這是比較新的事情,國務院現在在試點過程中。因此,從總體上來說,我們國家發展循環經濟的實踐經驗還不足。因此,從法律草案中可以看到,確實有一部分是有強制性規定,比如實行淘汰制度。但是,還是有相當一部分法律規范是屬于引導和促進的規定。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發展很快,但是各地方的發展是不平衡的,所以不同的地區在發展循環經濟的時候,采取的一些措施、步驟和方法也應該是有區別的。正是由于這些原因,目前我們的法律規定當中,除了有強制性規范外,比較多的是屬于引導和促進的規定。所以,把法律名稱從循環經濟法改為循環經濟促進法,主要是為了體現循環經濟立法的階段性特征,而且使法律的名稱和內容更好地銜接。
他說,從具體規定來說,在整個審議過程當中,基本的方針、制度和循環經濟基本的管理制度,應該說都沒有改變。所以,從總體上來說,法律名稱的修改,主要是為了使法律名稱與現在的實際內容更相符。因此,不會在循環經濟促進法之外,再另外制定循環經濟法。(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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