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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日前結束。國務院法制辦今天公布了公眾對《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的主要意見。從2011年12月11日至今年1月11日,共有2818人(次)通過網絡、信函對征求意見稿提出了7030條意見。許多意見認為,制定校車安全條例,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法制軌道,對建立健全保障校車安全的基本制度,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很有必要。
激辯一:就近入學還是發展校車
許多意見提出,解決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問題,不能僅考慮校車本身的安全。校車再安全也會有風險,應當從源頭上采取措施。關鍵還是應當嚴格依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上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有些意見提出,買校車不如就近建學校。一輛專用校車就要幾十萬元,再加上每年幾萬元的運行費用,超過農村建一所小學或教學點的費用,既不安全又不經濟。
有些意見則提出,撤點并校有利于優化教育資源配置。農村地區有的村只有十幾個學生,如果也要辦學校,連配齊各科教師都很難,更別提留住優秀教師。為保障偏遠地區農村孩子也能受到較好的義務教育,應當撤點并校。寄宿制學校的學生周末同樣有乘車需求。校車安全條例不應強調就近入學或設立寄宿制學校,而應規定在居住分散的農村地區由政府采取措施,讓學生能夠坐上安全、規范的校車。
激辯二:校車服務對象是否應包括幼兒和高中生
對于使用校車接送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生上下學,多數意見表示贊成。對于幼兒和高中生是否應使用校車,有不同意見。
有些意見贊成使用校車接送幼兒園幼兒,認為這符合目前的實際情況。特別是農村地區許多青壯年外出打工,孩子由爺爺、奶奶等老年人照看,他們接送幼兒上下學有困難,使用校車接送幼兒是比較好的辦法。
有些意見則不贊成使用校車集中接送幼兒,認為讓沒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能力的3~6歲幼兒集中乘坐校車,風險太大,很難保證安全。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包括舉辦鄉村幼兒園或自然村幼兒班、小學學前班等,保障幼兒就近入園,而不要把錢花在買幼兒校車上。
不少意見贊成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的校車服務對象不包括高中生,認為高中生已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可以步行、騎自行車、乘坐公交車等自行解決上下學的交通問題,沒有必要為高中生集中開行校車和為高中生乘車安全提供特殊保護。也有的意見提出,高中生大都屬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都還沒有完全成熟,應當將需要乘車上下學的高中生納入使用校車范圍。
激辯三:校車運營是否應當市場化
關于校車運營是否應當市場化的問題,有些意見提出,校車是純公益性事業,校車的購置和運行應當由政府全盤負責,不能市場化、商業化。政府可以購置校車交給教育等有關部門運營,或者直接成立校車運營單位運營校車。如果商業化運作,以盈利為目的,難以從根本上保障校車安全。
有些意見則認為,校車服務雖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不宜由政府全包下來,由政府包下來是不可持續的。應當走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路子,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由企業具體承擔校車運營業務,政府給予適當補貼并加強安全監管。
是否允許個人提供校車服務?有些意見提出,校車服務不是一般的經營性業務,不應當誰想干就可以干。校車服務只能由依法取得道路客運資格的運輸企業或者政府設立的校車專營單位提供,這才有利于保障安全。
有些意見則提出,目前很多地方特別是農村地區由個體運營車輛接送學生的情況相當普遍,有的是在地方政府的組織下進行的。如果不允許個人提供校車服務,一方面這些個體經營者的生計會有問題,另一方面會出現校車服務不能滿足需求的情況。保障校車安全的關鍵不在于校車是由企業運營還是個人運營,而在于加強管理。建議充分考慮實際情況,在加強管理的前提下,允許個人提供校車服務。
激辯四:誰來監管校車安全
校車安全到底誰該負責?征求意見稿明確,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有保障校車安全的責任,為此作出了詳細規定,要求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維護,簽訂責任書,派人隨車全程照管學生等等。
有些意見提出,應明確由教育部門牽頭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以促使教育部門統籌考慮學校的規劃布局和校車的合理使用,統一指導、監督學校和幼兒園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有些意見則認為,校車安全管理涉及車輛的安全技術條件、駕駛員的資格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維護等,這些都不是教育部門管得了的,應屬于公安部門的職責。建議由公安部門牽頭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也有些意見提出,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運輸體系的規劃和運輸市場管理等,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由交通運輸部門牽頭負責。還有些意見提出,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門多,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避免相互推諉,形成管理漏洞。地方政府可以通過設立校車安全管理委員會或辦公室等方式,建立齊抓共管的校車安全管理體制。
激辯五:校車三項優先權能否實現
為了保障校車通行安全而賦予校車的三項優先權被公眾廣泛認為是“亮點”,有利于在全社會形成關愛孩子、禮讓校車的文明風尚,有人建議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執行保障措施。
有些意見則表示了擔憂。這些意見認為,這些規定是效仿國外的,不符合我國國情,農村沒有公交車道,也很少有交警執勤,這些優先權基本用不上。在城市則會加劇交通擁堵。校車有了特權,還可能導致駕駛人的責任心降低,反而會不安全。
有的意見建議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規定,如對校車停車時后方車輛停車等待的問題,可分別規定:校車停車的道路同向有多條車道的,緊鄰校車停車車道的后方車輛應停車等待,其他車道的車輛不必等待;或者規定,校車停車上下學生時,后方車輛應當謹慎駕駛,低速通過。
激辯六:校車高標準是否可行
對征求意見稿關于接送幼兒、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專用校車的規定,有些意見表示贊成,認為這可以更好地切實保護乘車幼兒、小學生的安全。
有些意見則不贊成這一規定,認為這一規定不可行,特別是農村地區很難做到。專用校車購置和維護費用都很高,農村小學、幼兒園買不起專用校車,即使有人給買了也養不起。如果因此提高幼兒園收費,會加重家長的負擔,有些家長負擔不起,只能讓孩子坐“黑校車”。而且農村特別是山區道路狀況差,專用校車在有的地方根本開不了。有些意見提出,校車安全的關鍵在于駕駛員的素質,車輛只要符合客車安全技術條件就可以了,不必照搬國外,非得是專用校車。
本報北京1月16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