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與阿沛·阿旺晉美親切交談(圖片來源:人民網)
阿沛·阿旺晉美在回憶“十七條協議”談判中有關解放軍進藏問題時說:“萬一協議不符合達賴喇嘛的意愿,他以不同意讓人民解放軍進藏守衛邊疆這一條為借口去了國外怎么辦呢?我們要求中央在協議里寫上一條,就是協議簽訂后,如果達賴喇嘛和噶廈承認,那是再好不過了;如果達賴喇嘛不承認,到國外去了,應該允許他到國外去看一年,看到西藏情況有好的變化,有發展時,他再返西藏,到時中央保證維持達賴固有地位和職權。我們提出這個要求后,中央答應了。但是中央提出,‘十七條協議’要向全世界公布,如果把這條寫進協議里面,世界上可能有很多議論,建議寫在附件里。我們也同意了。”他的這個發言稿,后來收入《西藏七百年》一書中。
“十七條協議”有兩個附件,一個是“關于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的若干事項的規定”,內容諸如進藏兵力一個軍左右、藏軍改編、解放軍經費及物資由中央供給等。另一個是“西藏地方政府關于執行協議的聲明”,內容主要是執行協議第一年,達賴喇嘛可自行選擇住地,在此期間返職,地位職權不變等。
土丹旦達在1982年的文章中回憶,協議簽訂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即把“十七條協議”全文發電報到亞東。亞東回電報說,需將協議附件全文電發亞東,等待研究決定。因當時北京到亞東的電報要通過印度轉發,往復需很長時間,我們回電說:“協議附件關系國家機密,不能電發,只能我們帶回。”但噶廈和達賴堅持要看到文本文件才能對“十七條協議”正式表態。
6月,受中央委派,中央政府代表張經武攜帶毛澤東給達賴的親筆信,千里迢迢,經香港和印度,跋涉一個月到達亞東。同行有凱墨·索安旺堆、桑頗·登增頓珠、土丹旦達、堯西·彭措扎西等人。
據趙慎應所著《中央駐藏代表――張經武》一書所述,當張經武走進達賴的住室時,達賴從座椅上站起,跨前幾步迎接,并讓座。達賴和張經武在兩把紫檀木椅上入座,張經武和藹地問候達賴喇嘛身體健康。達賴有禮貌地問候毛主席身體健康,并說張將軍路上辛苦啦。張經武說,您親自派代表到北京談判,簽訂了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條協議”,對您這種愛國態度,毛主席非常贊賞,非常高興。張經武說著向達賴遞交了毛主席的親筆信和協議副本以及兩份附件。
毛主席在信中說:“西藏地方政府在你親政以后,改變了以往的態度,響應中央人民政府和平解放西藏的號召,派遣以阿沛·阿旺晉美先生為首的全權代表來北京舉行談判。你的這項舉措是完全正確的。……我希望你和你領導的西藏地方政府認真地實行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盡力協助人民解放軍和平開進西藏。”
最終,達賴喇嘛回到拉薩。
許多年來,達賴集團在歪曲“十七條協議”時,都提到協議附件之事。所謂“西藏流亡政府”在針對“十七條協議”的聲明中說:“中共對十七條有附加的七條協議至今保密而不向外界宣傳。另外還有三條,由于當事人忘卻失憶或由于壓力而在五十年之后的今天仍然是個秘密。”
為什么“十七條協議”的附件沒有公布呢?其中一個附件為消除西藏地方政府對人民解放軍進藏駐守邊防的疑慮,明確規定了進藏的兵力及藏軍今后逐步進行改編。這在當時確屬軍事機密,當然只能內部掌握,不能對外宣布。另一附件設置的前提是:如果達賴不同意協議,跑去了國外,可讓他觀望一年時間,只要再回來,中央還認可他的地位。事實是,達賴接受了“十七條協議”,沒有去國外,而是從亞東回到了拉薩,認可并批準了協議,還給毛主席發了擁護協議、執行協議的電報。原先的附件也就沒有公開的必要了。
“十七條協議”的法律地位不容否定
無論哪條協議的簽訂,都要經過協商、談判、簽字、決定、批準、公布的過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十七條協議”經歷了上述所有的過程,其嚴肅的法律地位不容置疑。
1951年8月17日,達賴回到拉薩后,親自聽取了阿沛·阿旺晉美的匯報。這段時間,西藏地方僧俗官員不時就協議展開討論,愛國的支持,親帝國主義的反對,兩種意見都很激烈。而中央代表張經武,則積極做上層人士工作,逐一拜訪四品以上官員,贈送協議的藏文文本,耐心講解協議內容。
10月20日,噶廈在布達拉宮召開了300多人參加的西藏僧俗官員大會,參加和談的代表們在會上詳細介紹了每個條款從協商到簽字的整個經過。
了解了協議簽訂的經過以后,噶廈決定接受“十七條協議”,并由達賴批準了噶廈和三大寺代表簽字并蓋有四個大印的這個決定。10月24日,達賴喇嘛向毛主席發出擁護“十七條協議”的電報:“今年西藏地方政府,特派全權代表噶倫阿沛等五人,于1951年4月底抵達北京,與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全權代表進行和談。雙方代表在友好基礎上,已于1951年5月23日簽訂了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擁護,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領導下,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藏部隊,鞏固國防,驅逐帝國主義勢力出西藏,保護祖國領土主權的統一,謹電奉聞。”
毛主席復電達賴喇嘛:“你于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的來電,已經收到了。我感謝你對實行和平解放西藏協議的努力,并致衷心的祝賀。”
西藏和平解放以后至達賴集團叛逃境外之前,“十七條協議”一直是西藏各項工作的指導方針,是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共同履行的法律性文件。
針對達賴集團對“十七條協議”合法性的指責,加拿大學者譚·戈倫夫在《現代西藏的誕生》一書中說:“如果這些指責是真的,為什么達賴喇嘛在給北京的信中沒有提出來呢?再者,如果這個協議是強加人身上的,為什么達賴喇嘛和幾乎所有貴族都回到拉薩并和中國人在一起共事?”
他評介道:“達賴喇嘛爭辯說,五十年代沒有提出這些不滿是因為當時西藏人和中國人關系較好,因此‘沒有必要’公開這些事情。達賴喇嘛這些說法是難以令人置信的。無論怎么說,事實是達賴喇嘛和他的官員們都回到了拉薩,并同漢人們一起合作了,這本身就證明了‘十七條協議’的合法性。”
回首過去,當年正是在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簽訂了“十七條協議”。也正是這個和平協議,使西藏全境獲得和平解放,并得到西藏僧俗民眾真心實意的擁戴和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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