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四:“交通肇事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故的定性,目前已成為杭州民眾最為關注的問題。眾多網民對公安機關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對肇事者胡斌執行刑事拘留”的提法表示異議。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肖燕副教授在當地媒體發表文章稱:事件的性質應是“漠視不特定的公眾人員的安全”。這篇文章指出,交警說“飆車”不是一個法律上的用語,但早在2006年,杭州市有關部門就出臺了“規定”,以作為《道路交通法》的細節補充:城市禁止飆車。既有規定,難道“飆車”還不是違法行為嗎?在城區飆車僅屬“交通肇事”嗎?“我們從肇事者的心態來分析,開跑車飆車,這絕對不等同于普通駕駛肇事,這種心態的性質是‘漠視不特定的公眾人員的安全’,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去年發生在北京的一個案件被視為這一觀點的例證:兩個年輕人酒后在限速80公里/小時的北京三環主路上飆車,檢方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認為:“嫌疑人不顧他人車輛的安全,超速駕駛,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所以,應該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稱,根據交通管理部門的統計,與車速有關的交通事故,已占到交通事故總數的80%,社會上將飆車的人稱為飆飆族。“很多人將車子當做宣泄的工具,三五成群的飆飆族,互相結伴,在寬敞的道路上踩下油門。通過審理該案件,能夠警示那些想飆車的人,善待自己,也善待他人。”檢察機關認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宋英輝曾經表示,根據《刑法》的規定,兩項罪名處罰差異巨大,交通肇事罪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而且起刑點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杭州“5·7”交通肇事案的肇事者應定何罪?杭州市公安局負責人在5月11日晚指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交通肇事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疇。同時《刑法》也規定了“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機關對某一案件以涉嫌某種罪名立案偵查,是根據已收集到的證據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而確定的。“隨著所收集的證據逐步全面、充分,案件事實會越來越清楚。公安機關將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為人構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杭州市公安局負責人強調,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辦理刑事案件規定了非常嚴密的程序和監督制約機制。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檢察機關負責審查、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定罪量刑。
公安機關所辦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要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和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案件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都要進行全面、嚴格的審查和監督。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再由人民法院最后決定定什么罪、判什么刑,從而確保正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確保程序公正和結果公正。
這位負責人還強調,對“5·7”交通肇事案,“公安機關一定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請公眾放心”。
浙江君安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麗旦認為:“事件的性質還沒有最終認定,交警的《事故認定書》是此案定性的關鍵。究竟有沒有超過時速70公里?如果的確構成飆車,那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總之,要罪責相適合,不應讓別的因素影響對該案性質的認定。”
焦點五:兩次超速前科有沒有受罰?
有網民通過搜索肇事車“浙A608Z0”發現,該車有數次超速的前科。2008年12月1日,在杭州建國北路樂購超市附近玩“漂移”,被巡邏交警攔下。隨后的12月7日,該車又在滬杭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違章超速,時速高達210公里,超速75%。
依照相關法規,在城市道路超速20%,罰款200元并記3分;超速50%,罰款1000元并記6分,同時吊銷駕照。
就此,有網友質疑:既然肇事車前后已有兩次超速的前科,為何還能照常駕駛?先前兩次超速,交警部門是如何處理的?(記者 曾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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