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規定養老保險可隨戶口遷至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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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聯合公布《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辦理手續、繳費標準、享受待遇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說明。其中,參保人員戶口遷居外埠的,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可轉入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該細則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至此本市養老保險體系覆蓋到了每一位需要參保的群眾。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公布 3月將發布繳費上下限 4月起開始正式繳費———
2009年1月1日算起,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大齡”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者,可不受繳費年限的限制,只須不間斷繳費,就可在到達領取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昨日,市勞動保障局發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細則中規定了最低15年的繳費年限,但對于大齡居民則給予了特別的照顧。
政策細則
大齡居民今年參險
到60歲即可領養老金
細則中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男自年滿60周歲、女自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就可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但必須滿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條件。但對于從今年1月1日起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大齡”人員,細則則明確,只要每年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不間斷繳費,屆時則可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也就是說,這部分 ‘大齡居民’從今年1月1日到可領取養老金之年,有一年是一年,按年繳費,即使繳費年限不足15年,到了領取年齡就可領取養老金。比如今年58歲的男性居民,只需繳費兩年,到60歲時就可拿到養老金。”市勞動保障局農保處相關負責人解釋道。
同時,對于因經濟等原因中斷繳費,而使大齡居民不能連續繳費或使其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者,細則中還規定可根據本人自愿延期繳費,最長延期5年。同時,領取養老金的時間也會同步后延。對于延長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規定者,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后,也可開始領取養老金。
此外,對于2009年1月1日以后由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必須滿足繳費年限年滿15年的條件。如果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則須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后方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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