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調整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目標是什么?
政策調整的目標主要有三個,一是更好地促進殘疾人就業,使殘疾人更多地融入社會,充分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和創造潛能;二是有效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建立殘疾人就業的各項權益與安置單位的實際利益直接掛鉤的機制,促使安置殘疾人的單位更加關心殘疾人的基本權益;三是堵塞稅收漏洞,提高政策效益,保護公平競爭。
3.新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調整和完善了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適用的優惠政策,二是重申和規范了殘疾人個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的優惠,包括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增值稅(或營業稅)方面,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按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者減征營業稅,選定后12個月內不得變更。
企業所得稅方面,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支付給安置的殘疾人員工資的2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并對單位安置殘疾人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稅收政策。
《通知》重申了以下鼓勵殘疾人個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一是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二是對于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三是對殘疾人的工資、薪金等各類所得,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通知》明確“個人”均指自然人,并對所有鼓勵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所涉及的“殘疾人”標準統一規定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4.單位要申請享受有關稅收優惠補貼,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并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后,方可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是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是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是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是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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