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摘要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1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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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可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計劃,是指各方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確定投資份額、金額、幣種、期限、資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權轉讓等內容的金融工具。
第十條 投資計劃的投資范圍,主要包括交通、通訊、能源、市政、環境保護等國家級重點基礎設施項目。
投資計劃可以采取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
第十一條 投資計劃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政策;
(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定最高級別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和評估報告;
(三)具有或者預期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回報;
(四)具備按期償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或者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
(五)已經投保相關保險;
(六)項目管理人(以下簡稱項目方)控股股東或者主要控制人,為大型企業或者企業集團,且無不良信用記錄;
(七)項目方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業務許可證;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投資計劃以債權、股權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除符合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自籌資金不得低于項目總預算的60%,且資金已經實際到位;
(二)項目方資本金不得低于項目總預算的30%,且資金已經實際到位;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已經建成的項目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投資計劃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經國務院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后,各方當事人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投資計劃不得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礎設施項目:
(一)國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
(二)國家規定應當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許可的;
(三)主體不確定或者權屬不明確等存在法律風險的;
(四)項目方不具備法人資格的;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投資計劃的受益權應當分為金額相等的份額。
受益人可以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權。受益權的受讓方應當是機構法人。投資計劃受益權轉讓后,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因轉讓發生變化。
投資計劃受益權的份額劃分和轉讓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計劃終止:
(一)發生投資計劃約定的終止事由;
(二)投資計劃的存續違反投資計劃目的;
(三)投資計劃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投資計劃被撤銷或者解除;
(五)投資計劃當事人協商同意;
(六)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投資計劃終止后,受托人應當在終止之日起90日內,完成投資計劃清算工作,并向有關當事人和監管部門出具經審計的清算報告。
受益人、投資計劃財產的其他權利歸屬人以及投資計劃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清算報告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未提書面異議的,視為其認可清算報告,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受托人有不當行為的除外。
第二十條 投資計劃的各方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投資計劃約定的時間和程序,分配投資計劃收益和有關財產。
第二十一條 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哪些保險公司可進行投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控股公司。
一個或者多個委托人可以投資一個投資計劃,一個委托人可以投資多個投資計劃。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試行)》規定,且執行規范;
(二)建立了項目評估和風險監測制度;
(三)引入了投資計劃財產托管機制;
(四)擁有一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投資人員;
(五)最近3年無重大投資違法違規記錄;
(六)償付能力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七)風險管理符合本辦法第九章的有關規定;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委托人可以授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代其履行相關權利義務。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委托代理人,應當符合前款除第(六)項外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控股公司申請擔任委托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投資申請書;
(二)投資于投資計劃的可行性報告; (三)公司董事會通過投資于投資計劃的決議;
(四)受托人、托管人有關材料及合同文本;
(五)內部管理、風險控制、項目評估及風險監測制度;
(六)相關業務部門設置及主要業務人員情況;
(七)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年公司財務報表;
(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內控管理建議書;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中國保監會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委托人投資于投資計劃應當符合下列有關投資比例的規定:
(一)人壽保險公司投資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5%;財產保險公司投資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2%;
(二)人壽保險公司投資單一基礎設施項目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項目總預算的20%;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單一基礎設施項目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項目總預算的5%; (三)保險公司獨立核算的產品賬戶投資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保險條款具體約定的比例。
第二十六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項目投資可行性,評估投資計劃,確認投資項目;
(二)測試投資計劃風險及承受能力,制定風險防范措施和預案;
(三)選擇受托人和托管人,約定受益人權利和獨立監督人職責;
(四)與受托人簽訂受托合同,確定投資計劃管理方式,約定受托人管理、運用及處分權限,監督受托人履行職責的情況;
(五)與托管人簽訂投資計劃財產托管合同,監督托管人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協助受益人與獨立監督人簽訂監督合同;
(七)約定有關當事人報酬的計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八)定期向有關當事人了解投資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收支和處分情況及項目建設和管理運營信息,并要求其作出具體說明;
(九)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投資計劃的約定或者因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投資計劃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要求受托人調整投資計劃財產的管理方法;
(十)受托人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和投資計劃約定,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要求受托人恢復投資計劃財產原狀、給予賠償;
(十一)受托人、托管人違反投資計劃目的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根據投資計劃的約定和本辦法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
(十二)保存投資計劃投資會計賬冊、報表等;
(十三)接受中國保監會的監督管理,及時報送相關文件及材料;
(十四)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直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
(二)投資未經中國保監會審核的投資計劃;
(三)利用投資計劃違法轉移保險資金;
(四)妨礙相關當事人履行投資計劃約定的職責;
(五)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誰可以替保險公司進行投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受托人,是指根據投資計劃約定,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信托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管理機構。
受托人與托管人、獨立監督人不得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關聯關系。
第二十九條 受托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有關監管部門認定的最高級別資質;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信譽良好,管理科學;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風險控制、操作流程及內部稽核監控制度,且執行規范;
(四)具有完善的基礎設施項目評估、甄選及管理體系;
(五)具有獨立的外部審計制度及定期審計安排;
(六)具有足夠數量的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管理人員,重要崗位人員專業經驗豐富;
(七)具有投資計劃風險管理責任人,建立了風險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制度;
(八)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對業務人員和投資計劃執行的有效監控制度;
(九)最近2年連續盈利;
(十)最近3年無到期未償還債務、未發生到期不履約現象、無挪用受托財產等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信托投資公司擔任受托人,除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不低于12億元人民幣,且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12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二)具有從事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的豐富經驗;
(三)原有存款性負債業務已經全部清理完畢,未發生新的存款性負債或者未辦理以信托等方式變相負債的業務;
(四)自營業務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有關監管要求;
(五)完成重新登記3年以上;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一條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受托人,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以及第三十條第(一)、(二)、(六)項規定條件。
第三十五條 受托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投資項目情況,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二)選擇基礎設施項目,評估項目投資價值及管理運營風險;
(三)設立投資計劃,與委托人簽訂受托合同;
(四)與項目方簽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合同,約定項目方書面承諾接受獨立監督人的監督并為獨立監督人實施監督提供便利;
(五)為每個投資計劃開立一個獨立的投資計劃財產銀行賬戶;
(六)為受益人最大利益,謹慎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確保投資計劃財產安全;
(七)在投資計劃授權額度內,及時向托管人下達項目資金劃撥指令。超過投資計劃授權額度的指令,必須征得獨立監督人的書面認可;
(八)及時向受益人分配并支付投資計劃收益,將到期投資計劃財產歸還受益人或者委托人;
(九)協助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事宜,完成財產轉移手續,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十)及時披露投資計劃信息,接受有關當事人查詢,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項目管理運營情況;
(十一)持續管理和跟蹤監測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情況,要求項目方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十二)編制投資計劃管理及財務會計報告;
(十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審計投資計劃管理和投資項目運營情況;
(十四)保存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完整記錄及投資項目的會計賬冊、報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資計劃的商業機密;
(十六)受益人大會實質性變更投資計劃的,及時將有關投資計劃變更的文件資料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核;
(十七)遇有突發緊急事件,及時向有關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十八)主動接受有關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十九)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如何進行風險管理?
第七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根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試行)》,建立投資計劃風險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業、行業發展研究制度;
(二)項目評估、甄選和儲備制度;
(三)投資決策制度;
(四)資金劃撥授權制度;
(五)風險監測制度;
(六)投資計劃當事人信用評估制度;
(七)管理人才培養制度;
(八)突發事項緊急處理制度。
第七十八條 委托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投資計劃投資過程中的決策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
(一)規范投資決策流程,建立集體決策制度,投資決策過程每一環節應當有風險責任人簽字,防范投資決策風險; (二)引入專業評估機構,建立信用評估制度,全面持續跟蹤有關當事人的信用狀況,防范信用風險;
(三)設置相關業務部門,建立崗位分離制度,梳理揭示投資計劃投資的主要風險點,制定控制措施,防范投資操作風險;
(四)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建立投資監督制度,對重要崗位、主要人員和關鍵環節進行監督和制約,防范道德風險;
(五)審定合同要素條款,建立合規審查制度。起草、修改或者簽訂有關合同,應當經執業律師獨立審查,防范法律風險。
第八十六條 投資計劃以債權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應當取得擔保。擔保方式可以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等。
(一)提供保證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是國內信用評級機構最近一年評級在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以上的金融機構,也可是上年末凈資產達到20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非金融機構。擔保人必須提供保證擔保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提供抵押、質押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供相應的資產抵押、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同意提供抵押、質押的有效證明文件。提供抵押擔保的,抵押擔保的債權不能超過抵押物價值的50%;
(三)提供留置、定金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供相應的資產留置清單、定金合同和有處分權人同意提供留置、定金的有效證明文件。
第八十七條 投資計劃以股權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風險控制措施:
(一)必須取得對所投資的項目的決策權;
(二)必須取得項目方的至少一個董事席位;
(三)確保具有可執行的股權退出機制。
第八十八條 投資計劃以轉讓收益權、經營權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風險控制措施:
(一)確保與受讓權利相關的基礎設施財產權屬完整,且沒有他項權利請求;
(二)確保與受讓權利相關的基礎設施財產的所有權人承諾,對因該基礎設施財產引發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賠償責任;
(三)取得最近一年國內信用評級在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以上的金融機構或者上年度末凈資產在20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非金融企業提供的擔保。
第八十九條 投資計劃以物權和其他可行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應當制定健全的風險控制措施,應用科學的風險管理手段,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辦法》全文詳見中國保監會網站) |
來源: 新華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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