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民政部公布農村供養標準。以下是公告全文。
民政部關于公布農村供養標準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77號
新修訂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國務院頒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申請條件、程序、民主評議情況以及農村五保供養的標準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應當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條例》施行以來,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實際,制定公布了新的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其余3個省正在制定方案。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條例》,督促各地按照公布的標準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養服務,切實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合法權益,現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整前后的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向社會公布。各縣(市、區)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的詳情可登陸民政部網站查詢(網址為:www.mca.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五保供養標準》
全國各縣(市、區)農村五保供養標準
民 政 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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