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關于“汽車是不是生活消費品”的討論引起了中國消費者協會的高度重視,6月22日,中消協對此發表公開意見。中消協認為,“汽車是不是生活消費品”并不是簡單的觀點之爭、法條之辯,它體現著對國家法律尊嚴的維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捍衛,對消費者權益的尊重。
中消協認為,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汽車屬于《消法》調整范圍。因為《消法》中的消費特指生活消費,強調的是為生活需要。其特征一是看商品和服務是否經過流通過程,通過購買者或他人付費獲得;二是看這種消費行為是否為了滿足生活需要。就購買、使用汽車的行為而言,不論車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運營等生產需要,就屬于《消法》的調整范圍。生活消費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因此,不能以汽車消費是奢侈消費為由將其排除在《消法》保護之外。而且隨著經濟發展,生活消費品的內容在不斷變化,不能以現階段汽車消費屬于奢侈消費將其排斥在外,雖然由于各地經濟水平、收入狀況的差異,人們實現購車夢想的時間不盡相同,但這并不能改變汽車已經成為大眾生活消費品的事實。
中消協還認為,從另一方面看,保護汽車消費者權益是促進消費、擴大內需的客觀要求。隨著人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開始步入
購車行列,切實保護汽車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助于實現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的戰略目標。對此,國家十分重視。2004年出臺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2005年出臺的《汽車貿易政策》,都特別指出要發展汽車個人消費,維護汽車消費者合法權益,推進我國汽車產業健康發展,促進消費,擴大內需。
中消協認為,汽車等大宗消費品銷售中的欺詐行為同樣適用《消法》。因為與經營者相比,消費者處于弱者地位,難以與經營者進行有效的博弈。因此,《消法》在制定時就以消費者為本位,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核心,貫徹著向消費者傾斜的特殊保護政策。《消法》第49條的規定,是對欺詐者的懲罰性條款,并未限制適用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幅度。2003年9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關于小轎車經營企業虛構商品緊俏信息誤導消費者是否構成欺詐消費者行為問題的答復》中,明文規定小轎車經營者有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應適用《消法》。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商品房、汽車等大宗消費品銷售中的欺詐行為均有適用《消法》第49條的規定判令經營者加倍賠償的先例。
《消法》實施至今已經12年了。其間,經歷了若干次有關消費行為的大討論,比如知假買假受不受《消法》保護;商品房是不是“商品”;教育、醫療適不適用《消法》等。近年來,更有以汽車、旅游等并非生活必需消費行為,其權益不受《消法》保護的論調出臺。對于這類論調,中消協提出質疑,這些觀點的真實用意,有逃避《消法》制裁之嫌。因此,“汽車是不是消費品”并不是簡單的觀點之爭、法條之辯,它體現著對國家法律尊嚴的維護,對《消法》規定的捍衛,對消費者權益的尊重。
中消協呼吁,立法機關應該進一步明確立法宗旨,就《消法》的有關問題做出立法解釋,減少各方面認識上的偏差;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出臺相關的規章、辦法,細化《消法》的有關規定,增強《消法》的可操作性,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特點及立法政策上的保護弱者的價值傾向,按照司法公正、司法統一的原則,就《消法》、特別是第49條適用中的重大問題出臺司法解釋,推動《消法》在司法實踐中應用;消費者要主動維護自身權益,勇于同消費領域的各種不法行為做斗爭;社會各界、專家學者高度關注消費維權的最新動態,及時發表文章、意見,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經營者也應當誠實守信、依法經營,切實承擔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只有市場規范,競爭有序,消費者權益得到真正保護,市場經濟才能健康發展,企業也才會有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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