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解讀《關于加強軍隊空余土地轉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日前,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解放軍總后勤部三家聯合發文,要求加強軍隊空余土地轉讓管理,規范土地轉讓行為,嚴格執行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制度。
為什么要對軍隊空余土地轉讓行為加以規范?這對完善國有建設用地公開出讓制度意味著什么?新的管理辦法有什么特點?就這些問題,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有關負責人今日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原辦法與現行法律不夠銜接
軍隊土地,顧名思義,是軍事用地,是保障部隊戰備、訓練、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物質基礎,往往以劃撥方式取得。軍隊空余土地轉讓,其實質就是軍隊單位將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以有償方式轉為民用,不再作為軍事用地。軍隊空余土地應當首先滿足軍隊單位的用地需求,必須從嚴控制軍隊空余土地的轉讓范圍。對確需轉讓的,必須嚴格加以規范。
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為了合理開發利用軍隊空余土地,1993年,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解放軍總后勤部曾聯合下發了《關于軍隊有償轉讓空余軍用土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了轉讓空余軍用土地的審批、出讓程序及收益分配。
他認為,隨著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程度不斷提高,軍隊空余土地轉讓項目增長較快,對提高土地利用率、節約集約用地等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特別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政策出臺后,原有的軍隊土地轉讓辦法與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夠銜接:軍隊空余土地主要采取協議方式,不符合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要求;轉讓未納入當地土地供應年度計劃;轉讓方式和程序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轉讓的權利和責任不統一,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難以履行監督管理職能;轉讓的收益分配與現行法律政策規定不銜接。
針對以上問題,這位負責人表示,進一步明確軍隊空余土地轉讓有關政策,就顯得十分迫切了。
必須市場配置陽光交易
軍隊空余土地轉讓,必須走市場化配置的道路,這成為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解放軍總后勤部的共識。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2006年,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解放軍總后勤部先后兩次對軍隊空余土地轉讓情況進行了實地調研,基本摸清了情況,分析了轉讓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并形成調研報告上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和解放軍總后勤部。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解放軍總后勤部共同研究制定了《關于加強軍隊空余土地轉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這位負責人說,《通知》的核心精神是,軍隊空余土地轉讓走向陽光。首先,要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軍隊空余土地轉讓,應當由軍隊單位提出轉讓申請,按程序報解放軍總后勤部批準后,抄送土地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再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優先安排納入當地的土地年度供應計劃。對未納入軍隊空余土地轉讓計劃和當地年度供應計劃的土地,不得轉讓。
其次,轉讓方式必須公開。軍隊空余土地轉讓的土地面積、用途、規劃設計條件和轉讓方式及其交易結果等信息,應當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和中國土地市場網等相關媒體公布。凡是屬于經營性用途和工業用途的,必須在當地統一的土地市場公開轉讓,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人。
與此同時,軍隊空余土地轉讓后的監督管理要大大加強。軍地轉讓后不再屬于軍事用地,應納入地方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范圍。對于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補繳地價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
軍隊空余土地轉讓,由軍用轉為民用,將納入統一的國有建設用地交易有形市場中,實行陽光交易。(記者 郄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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