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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2011年2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中國涉及文化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該法首次從法律上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界定為中國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相關的實物和場所;確定國家采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保存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傳承、傳播等方式保護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該法注重正確處理保護、保存和利用的關系,明確了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同時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制定,對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增強民族凝聚力和創造力,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具有重要意義。
——修改居民身份證法。居民身份證是公民重要的法定證件,對證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都有重要作用。2011年10月修改的居民身份證法規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證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新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這既有利于國家機關和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快速、準確地進行人證同一性認定,為公民參加社會經濟活動提供更好的服務,也有助于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以及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1年6月再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將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每月2000元提高至3500元,使工薪所得納稅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進一步下降,從而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稅負。為有效發揮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這次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工薪所得稅率結構由9級超額累進稅率改為7級,取消15%和40%兩檔稅率,將第一級稅率由5%降至3%,將原適用40%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并入45%稅率,適當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稅負,體現了高收入者多繳稅、中等收入者少繳稅、低收入者不納稅的原則。
——修改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防治法自2002年施行以來,對推進中國職業病防治,遏制職業病高發勢頭,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2011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職業病防治法作出首次修改,目的是更好地通過法律制度的設置保護勞動者權益。一是明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落實職業病防治措施,保障所需資金,規定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并進一步強化監管部門的責任。二是簡化職業病診斷和勞動仲裁程序,重點解決職業病診斷難問題。三是加大對職業病患者的救治救助力度,規定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2011年6月,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在審理一起涉及國家豁免的案件時,鑒于事關基本法有關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系的條款,因此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2011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明確國家豁免屬于外交事務范疇,決定國家豁免規則和政策屬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須遵循國家統一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從而使這一案件的審理于法有據。2011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還通過了關于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明確了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程序。
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制定了車船稅法,修改了兵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煤炭法、建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審議了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衛生法、出境入境管理法、軍人保險法草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