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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增加產假60天,男方增5天護理假
將第二十五條作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給予以下待遇:(一)男女雙方婚假為30天。(二)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三)男方享受2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5天。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原規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并給男方護理假15天。
帶子女再婚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優待政策
增加第二十六條:“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喪偶或者離婚后未再婚的,撫養子女的一方繼續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夫妻喪偶或者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按政策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已經享受的不再退回。”
自愿只生一孩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優待政策
增加第二十七條:“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相關獎勵優待政策。”
兩女戶不再生育家庭給予獎勵
增加第二十八條:“對計劃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會救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女孩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不再生育的,符合條件的納入國家或省級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的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不再生育的,符合條件的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發放特別扶助金,并妥善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在生活照料、養老保障、大病治療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已結扎的獨生子女家庭要求再生的免費做復通
將第四十條作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已接受絕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況,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縣級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免費施行復通手術。所需手術費用由縣級財政負擔。”
原規定為:對于一方施行了絕育手術的夫妻,因特殊情形符合再生育子女條件的,經縣(市、區)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并在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施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記者梁峽林實習生劉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