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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法制辦等單位擬訂了《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草案)》日前通過甘肅法制信息網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您若有好的建議請在2月29日前,郵寄信函至:蘭州市中央廣場1號,省政府法制辦行政法規處,郵政編碼:730030 或發送電子郵件至:xz4609567@sina.com。
實施兩孩后要增加幼兒園
《條例(修正草案)》提出,在第八條增加第二款“全面實施兩孩政策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殖健康、婦幼健康、學校、托兒所、幼兒園等公共服務建設。”
流動人口
計生納入現居住地管理
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日常管理。”原規定為:不納入現居住地日常管理。
生育二個子女不再審批,夫妻自己做主
將第十六條作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登記和服務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制定?!?原規定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條件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子女。
前兩個子女殘疾可申請第三胎
將第十八條作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子女的?!?/p>
原規定為:第一個子女經市、州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組鑒定診斷結論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申請二胎。再婚夫妻生育的相關規定屬于增加內容。
合法收養子女不參與家庭子女數計算
增加第十七條:“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家庭子女數的計算。符合政策規定的,仍可安排再生育。” 增加第十八條:“夫妻已生育兩個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養為理由申請再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