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建議
如何解決,這需要對策。
“目前,全國平均失業保險金水平為387元/月,不到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呂學靜的建議是盡快提高失業保障水平,改變目前失業保險金與最低工資標準掛鉤的辦法,而按失業者失業前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同時對最高和最低標準進行適當控制。
在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方面,除針對(將)失業者本人的生活救濟外,還要針對企業推出工資性補貼及培訓補貼。
前者用于對參保繳費達到一定期限的企業,在其生產經營不景氣,通過縮短工時、降低工資等措施實行崗位共享不裁員的,給予一定期限(最長6個月)的工資補貼。
后者用以鼓勵企業長期履行參保繳費義務,當企業出現內部結構性調整時,不將職工推向社會,組織職工培訓,給予培訓補貼。
“比如,按照失業者失業前一定時間平均工資的50%確定其失業保險金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70%,不高于150%,實行差別待遇。”呂說。
人保部課題組在這些建議基礎上,也順勢對失業保險制度進行系統的變革梳理。
從覆蓋面上,將失業保障僅覆蓋城鎮企業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著重解決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參保問題。將原來授權地方規定是否將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勞動者納入參保范圍,調整為統一規定。
該課題組還建議完善農民工享受待遇的政策,農民工在城鎮就業可以按照城鎮職工的參保繳費政策,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后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與城鎮職工統一的待遇;或是用人單位繳費,個人不繳費,繳費滿1年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標準和辦法由省級政府確定。
“如果失業者選擇創業,可以將他沒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支付,使其有更多資金投入創業。”呂表示。
對于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課題組建議,改變目前全國統一的基礎費率,不同統籌地區實行差別費率,在程序上,由各統籌地區通過測算,說明適用相關費率的理由,報省級相關部門批準后執行。此舉將解決各省基金結余不平衡的問題,避免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基金大量結余。
由于現行失業保險政策缺乏緊急情況的應對處理機制,增設應急機制也被提上議事日程:當出現全國性或區域性重大事件,造成就業壓力增大,失業人員明顯增加時,臨時延長失業保險待遇期限,提高待遇標準。
考慮到雇主經濟損失,在一定時間內還可以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或緩繳失業保險費。比如針對目前陷入困境的中小企業,可以授權當地政府實行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措施,建議降低一半費率,即企業交1%,個人交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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