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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于影響貨物貿易的政策方面的承諾
3.1 貿易權(進出口經營權)
逐步放開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在3年內取消貿易權的審批制
中國將在入世后3年內取消貿易權審批制。在加入后3年過渡期內,所有企業將有權在中國全部關稅領土內進口所有貨物(議定書附件2A所列供繼續實行國營貿易的貨物除外)。但是,此種權利不包括在國內市場的分銷權。提供分銷服務將依照中國服務貿易項下的減讓表進行。
(A)自加入時起,將取消中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獲得或維持進出口權的標準的任何當地成分、出口實績、貿易平衡、外匯平衡和以往表現要求,如在進出口方面的表現。
(B)對于全資中資企業,將降低獲得進出口權的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第一年降至500萬元人民幣,第二年降至300萬元人民幣,第三年降至100萬元人民幣,并將在3年過渡期結束時取消審批制。
(C)在過渡期內,將逐步放開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權的獲得和范圍。此類企業將根據以下的時間表被給予新的或額外的進出口權,即自加入后1年起,外資占少數股權的合資企業將被給予完全的進出口權,自加入后2年起,外資占多數股權的合資企業將被給予完全的進出口權。
(D)在加入后3年內,將給予所有在中國的企業進出口權。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進出口不需建立特定形式或單獨的實體,也不需要獲得包含分銷在內的新的營業執照。
在進出口權方面提供國民待遇
在進出口權方面,除議定書另有規定外,將給予所有外國個人和企業,包括未在中國投資或注冊的外國個人和企業,不低于在中國的企業的待遇。
獲得進出口權的任何要求僅為通關和財政目的,將不構成貿易壁壘。擁有進出口權的外國企業和個人需要遵守所有與WTO相一致的有關進出口的要求,如與進口許可、技術性貿易壁壘和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有關的要求,但將不適用與最低資本金和以往表現有關的要求。
對于所有進出口貨物,將在國內銷售、許諾銷售、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觸最終用戶方面,給予國民待遇。
逐步放開指定經營產品的進口權
中國對天然橡膠、木材、膠合板、羊毛、晴綸、鋼材實行指定公司經營,對于指定經營的產品,在3年的過渡期內,每年調整和擴大指定經營制度下的企業清單,并最后取消指定經營制度。在3年期末,所有在中國的企業及所有外國企業和個人將被允許在中國全部關稅領土內進口和出口此類貨物。
中國將取消將貿易量作為獲得這些產品貿易權的一項標準,降低最低資本金要求,并將指定經營企業的范圍擴大到在生產最終貨物過程中使用此類貨物的企業和在中國分銷此類貨物的企業。在過渡期內,指定經營制度下的任何企業資格標準不對進出口構成數量限制。
國營貿易產品
中國保留原油、成品油、化肥、糧食、棉花、食糖、植物油和煙草(議定書附件2A)等8大類商品的進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權利,只限于有限數量的國營貿易公司經營。同時允許一定比例的進口由非國營貿易公司經營。另外,植物油(豆油、棕櫚油和菜籽油)的國營貿易管理在2006年1月1日取消。
對于保留由國營貿易公司進口的貨物,非國營貿易企業,包括私營企業,仍被允許進口供生產自用的此類貨物,并對此類進口給予國民待遇。
分配給非國營貿易公司的原油和成品油的進口部分,如未用完,則可轉至下一年。此外,中國將每季度公布非國營貿易公司提出的進口要求及所發放的許可證,并應請求提供與此類貿易公司有關的信息。
中國還保留對茶、大米、玉米、大豆、鎢及鎢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絲、棉花等商品的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權利。對于絲綢,將逐步取消國營貿易,最終將完全取消廢絲(未梳廢絲除外)和非供零售用絲紗線(絹紡紗線除外)的國營貿易,并不遲于2005年1月1日給予所有個人和企業從事此類產品貿易的權利。在實施這一權利之前,不采用使絲綢供應的現有體制更具限制性的任何變更。成員方獲得紡織品原材料供應的條件將不低于國內用戶的條件,并保證現有安排下所享受的獲得原材料供應的條件在中國加入后不受到不利影響。
3.2 對進出口產品征收的稅費
海關關稅減讓承諾
中國與其他成員就農產品(11.56,0.06,0.52%)和工業品的關稅所做的減讓承諾包含在貨物貿易減讓表中(議定書附件8)。
根據減讓表的規定,中國關稅總水平將由現在的14%降到2005年的約10%,其中工業品將由13%降至約9.3%,農產品將由19.9% 降至約15.5%。農產品的關稅減讓承諾實施到2004年結束,98%的工業品關稅減讓則將到2005年結束,但汽車及汽車零部件的關稅將到2006年7月1日分別降至25%和10%(平均水平),部分化工品的關稅減讓則將到2008年結束。
對于木材和紙制品,將對所有進口木材和紙制品適用相同的關稅,包括優惠計劃、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下適用的稅率。
對于汽車的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未設立關稅稅號。如中國設立此類稅號,則關稅將不超過10%。
中國自加入時起同時加入《信息技術協定》("ITA"),并將在2005年前取消中國減讓表所列所有信息技術產品的關稅。此外,自加入時起,取消ITA產品的所有其他稅費。
關稅減免的最惠國待遇
自加入時起,采取和適用減免稅時實施最惠國待遇。
海關規費和費用
中國承諾遵守GATT1994關于海關規費和費用的規定。
注:關于規費和進出口手續,GATT1994規定,在有關進出口方面所實施的規費、費用的數量和種類有必要予以減少;進出口手續及其費用,應降低到最低限度;規定的進出口單證應當減少和簡化;對進出口及與進出口有關的除進出口關稅和國內稅以外的任何種類的規費和費用,不應成為對國產品的一種間接保護,也不應成為為了財政目的而征收的一種進口稅或出口稅。
國內稅費
中國保證國家主管機關或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實施或管理的,與對進口產品和出口產品征收的國內稅費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及其實施符合GATT1994的規定。
注:GATT1994的有關規定包括:在對進口或出口產品所征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征收的方法方面、有關進口和出口的全部規章手續方面,以及在對進口產品征收國內稅和在有關國內銷售、購買、運輸、分配所適用的法令法規方面,成員方給予任何其它國家的貿易優惠,必須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它成員方;在對進口產品征收國內稅和在有關國內銷售、購買、運輸、分配所適用的法令法規方面,給予進口產品的待遇不低于給予本國同類產品的待遇等。
取消用于出口產品的全部稅費,除非議定書附件6(實行出口稅的產品)中有明確規定,或按照GATT1994關于規費和輸出入手續的規定使用。議定書附件6列明的產品有:鰻魚苗、鉛、鋅、錫、銻、錳鐵、鉻鐵、銅、鎳、鋁等共84個稅號的產品。
在進行邊境稅的調整方面,對于外國個人、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自加入時起給予不低于其他個人和企業的待遇。
3.3 原產地規則
自加入之日起,保證與原產地規則有關的法律、法規,其他措施,及其實施完全符合WTO《原產地規則協定》,并將以完全符合該協定的方式實施此類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
到加入之日,中國將建立滿足《原產地規則協定》原產地資格評定的機制,該機制要求,主管機構應請求對進口或出口產品的原產地進行評定,應在接到原產地評定要求之日起的150天內盡早公布對有關產品原產地的評定意見,并列出據以作出該項評定的條件。
中國將不把原產地規則用作直接或間接實現貿易目標的工具,使原產地規則同等用于所有用途。
3.4 進口關稅配額
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產品
自加入時起,中國將對包括小麥、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豆油、棕櫚油、菜子油、羊毛等農產品和化肥、毛條等工業品實施關稅配額管理。以1995年至1997年作為基期計算關稅配額量。關稅配額量、配額內外稅率、非國營貿易比例和實施期等將依照中國貨物貿易減讓表中所列的規定實施。
加入時關稅配額的減讓
自加入時起,即取消一些農產品的關稅配額,實行單一關稅,有關的產品包括大麥、大豆、油菜籽、花生油、葵花油、玉米油和棉籽油。以關稅配額取代對食糖、棉花和3種化肥(磷酸氫二銨、三元復合肥和尿素)實行的配額。
公平、統一分配關稅配額
自加入時起,保證在透明、可預測、統一、公平和非歧視的基礎上管理關稅配額,使用能夠提供有效進口機會的明確規定的時限、管理程序和要求,反映消費者喜好和最終用戶需求,且不抑制每一種關稅配額的足額使用。
實行統一的關稅配額國家分配(和再分配)政策,地方各級主管機關不能制定單獨的程序。關于所有對最終用戶進行分配和再分配的決定將單獨由一個中央主管機關作出。地方各級機關的作用僅限于純粹的管理業務,如接收最終用戶的申請,將申請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接收問詢并將其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就中央主管機關所作關于分配和再分配的決定進行報告,并應請求提供此類分配和再分配的信息;檢查申請中的信息,以核對信息是否符合公布的標準;通知申請者其申請中的任何不足之處;并向申請者提供消除其申請中不足之處的機會。待中央主管機關就向最終用戶進行配額分配作出決定后,地方各級機關將按此發放關稅配額證明。
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國營貿易產品和指定經營產品
對于議定書附件2(國營貿易產品和指定經營產品)所列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貨物,中國將適用減讓表中與關稅配額管理有關的規定和議定書中有關的承諾,包括對非國營貿易企業給予貿易權以進口供此類企業進口的關稅配額分配量。
對于指定經營產品中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產品,中國將履行逐步取消指定經營的承諾,獲得進口權的其他企業不會在關稅配額分配過程中受到不利影響。
對于國營貿易產品中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產品,也留出一部分的關稅配額量供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并且擁有一般進出口權的任何企業均被允許按照配額外稅率進口此類貨物。
對于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貨物,將不再要求單獨的進口許可證批準,而在配額分配過程中,將提供任何必要的進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