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和《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等文件精神,嚴格規范集資合作建房行為,維護住房制度改革成果,經國務院同意,建設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聯合制定了《關于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國家鼓勵單位利用自用土地組織職工集資合作建房,對解決職工住房困難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在全面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中,集資合作建房保證了體制的轉軌,有效改善了職工的居住條件。“十五”期間,全國集資合作建房累計達到8億平方米,解決了約1000萬戶職工家庭的住房問題。但是,集資合作建房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些單位利用集資合作建房等名義,變相進行住房實物分配或房地產開發經營;個別黨政機關利用職權及其影響,違反房改政策超標準為職工提供第二套住房,出現住房方面的不正之風。這些問題,既違反了我國房改的基本原則,同時易滋生腐敗和產生新的社會不公。因此,有必要嚴格規范和控制集資合作建房。
一、全面停止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
二、嚴格審查已審批及在建集資合作建房項目
三、嚴格控制集資合作建房項目
四、嚴肅查處違規集資合作建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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