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試驗檢驗機構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中新網8月5日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在其官方網站發布《保健食品試驗檢驗機構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指出,出具虛假試驗、檢驗報告的檢驗人十年內不得從事試驗、注冊檢驗工作。
征求意見稿提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試驗、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和有因的現場核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保健食品試驗現場核查工作,每季度對轄區內的試驗、檢驗機構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征求意見稿稱,申請試驗、檢驗機構認定的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不予批準,并給予警告;該單位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試驗、檢驗機構資格認定。試驗、檢驗機構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認定證書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資格認定證書,該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試驗、檢驗機構資格認定。
征求意見稿指出,試驗、檢驗機構出具虛假試驗、檢驗報告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資格認定證書,該機構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試驗、檢驗機構資格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具虛假試驗、檢驗報告的檢驗人十年內不得從事試驗、注冊檢驗工作。
征求意見稿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試驗、檢驗機構的試驗、注冊檢驗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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