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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三、麻風病防治項目
(一)項目目標。
1. 總目標。促進《全國麻風病防治規劃(2006-2010年)》目標的實現,及早發現和治療麻風病人,對重癥麻風病人進行救治,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2. 年度目標。
(1)加強病例發現,發現新病人1860例;
(2)強化病人的診斷、治療和管理,治愈病人1550例;
(3)對嚴重不良反應進行處置,救治麻風反應、神經炎、嚴重藥物不良反應病人數分別為880例、1140例和215例;
(4)對重癥麻風病病人進行救治,手術治療1400例;
(5)對重癥麻風病病人進行救治,開展必要的醫學處置,向不同類別病人提供自我護理用具包、一次性換藥包、防護鞋,人數分別為11500例、19000例和47500例。
(二)項目范圍和內容。
1.項目范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2. 項目內容。
(1)病例發現。
①可疑者篩查。流行病學數據顯示,麻風新病人每年不斷出現,人群中仍存在相當數量未被發現的傳染源。培訓鄉村醫生主動尋找并推薦可疑患者,專業醫生負責赴現場核查。早期發現麻風病例,需篩查3萬名可疑者。提供相關醫學檢查、鄉村醫生推薦可疑者補助及專業醫生現場工作補助。
②密切接觸者檢查。麻風病通過直接接觸傳播,麻風病人家庭成員及近鄰等密切接觸者是高危人群。通過專業醫生赴現場,對麻風現癥病人數4倍的密切接觸者進行檢查,以早期發現病例。提供相關醫學檢查、專業醫生赴現場工作補助。
(2)病例診斷和治療。盡早發現和確診病例,以新病例和現癥病例為治療對象。通過鄉村醫生和基層醫務人員報告病例,專業醫生赴現場進一步檢查并確診病例;對新病例和現癥病例進行相關醫學檢查,專業醫生根據病例類別赴現場進行不同頻次的核查,檢查治療效果。
促進廣大鄉村醫生報告病例和治療管理病例的積極性,實現確診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傳染源,最終基本消除麻風病。鄉村醫生深入偏遠、艱苦地區,主動開展線索調查,推薦病例并最終確診后給予報病補助;鄉村醫生經常性地深入偏遠、艱苦地區對病人進行管理,觀察治療進展情況,通過2年有效治療和管理,病例被判定為治愈后給予管理病人補助。
(3)嚴重不良反應處置。由于治療麻風病時間長,易出現嚴重不良反應,主要為麻風反應、神經炎及嚴重藥物不良反應3種。對上述嚴重不良反應免費提供藥品、相關醫學檢查,專業醫生根據不良反應類別赴現場進行不同頻次的檢查,預防畸殘發生及避免死亡。
(4)重癥病人手術治療。對存活的約15000名重癥病人分期進行救治,開展手術治療,避免失能和死亡。對每例手術病人提供住院、藥品、治療、護理和生活補助。
(5)重癥病人醫學處置。對存活的不同類別重癥病人進行救治,開展必要的醫學處置,防止失能和死亡。提供自我護理防護用具包,通過專業人員指導,掌握簡單的技能,進行自我護理;向潰瘍病人提供潰瘍換藥敷料包,由專業人員開展治療;向麻木足患者提供防護鞋,防止創傷發生。
(6)規劃管理工作。
①健教宣傳:結合世界防治麻風病日等時機,制作本省(區、市)健康促進相關材料,開展綜合性健康促進活動并定期進行評估等。
②疫情監測:根據監測方案的要求報告病例,收集、分析和整理數據,定期赴現場采集信息等。
③人員培訓:由省、地兩級開展分級培訓,加強專業人員和鄉村基層人員的培訓,提高知識和技能。
④設備配置:加強流行地區麻風防治業務負責單位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麻風病控制中心(以下簡稱國家麻風中心)麻風病理檢查能力,分批配置皮膚組織切片機和病理生物顯微鏡各26臺,用于篩查和診斷工作。由于大量可見畸殘病人的存在,而基層麻風防治業務單位大多不具備基本簡易手術和外科處置條件,為部分省份配置重癥病人救治流動手術車5輛,深入基層提供防治服務,通過擴大服務半徑,便于邊遠地區病人就診。
(三)項目組織實施。
1. 組織形式。
衛生部負責對項目實施管理與監督,國家麻風中心對項目進行技術指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麻風防治業務負責單位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省級衛生和財政部門要制定補助經費發放管理辦法。補助經費發放要與完成工作任務和質量掛鉤。工作任務量和質量及發放補助要有詳細記錄,便于監督檢查。
2. 資金安排。
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麻風病防治專項資金5819萬元,對麻風病例發現、診斷和治療、嚴重不良反應治療、重癥病人手術治療、重癥病人醫學處置及規劃管理和能力建設等方面給予補助。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詳見附表。
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制訂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
3. 招標采購。
(1)各項目省(區、市)衛生、財政部門成立采購工作組,負責本省(區、市)采購工作。
(2)各省(區、市)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合理制訂計劃購買品目、規格和數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招標采購工作,并將采購結果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四) 項目執行時間。
項目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采購。
(五)項目監督和評估。
1. 衛生部組織對重點省份督導,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對市(地)級、縣(區)級的防治工作進行督導和技術指導,落實各項控制措施,并對經費使用和實施效果進行檢查。
2. 中央級制定考核和評估指標,對各省(區、市)防治工作情況和防治措施實施情況、經費使用和取得的效果進行考核和評估。
3. 每項活動結束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完成評估報告和總結;項目完成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將項目執行情況總結上報衛生部、財政部。
四、地方病防治項目
(一)項目目標。
1.總目標。
(1)落實重點病區、重點人群和重點地方病防治措施,適時采取應急預防和對適宜患者的救治措施。
(2)建立和完善重點地方病防治監測體系,監控病情動態,評價預防干預措施的實施效果。
(3)加強防治地方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顯著提高病區群眾對地方病防治知識的知曉率。
(4)加強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設,提高地方病防治隊伍的綜合實力和防治水平。
2.年度目標。
(1)開展地方性氟中毒監測,掌握病區防治措施落實進度及病情變化趨勢,評價爐灶使用及相關行為形成情況。
(2)開展地方性砷中毒的病情監測,有效指導和評價防治措施。
(3)建立、完善防治碘缺乏病監測、預警體系;強化監測與防治干預措施有機結合,適時對高危地區特需人群采取應急補碘措施。
(4)開展重點地區大骨節病監測工作,掌握全國大骨節病的病情動態;對適宜患者給予治療補貼。
(5)在全國克山病重點病區開展病情監測;對重病區適宜的克山病患者提供治療。
(6)重點支持開展地市級、縣級地方病防治專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做好項目實施管理培訓工作。
(7)根據重點地方病的分布情況,加強重點地方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提高病區群眾防治地方病知識的知曉率。
(8)開展《全國重點地方病防治規劃(2004—2010年)》(以下簡稱《規劃》)終期考核評估,切實掌握《規劃》目標完成情況。
(9)加強省級獨立地方病防治機構、重點省份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設在黑龍江省)的能力建設;補充、更新省、地市、縣各級地方病防治機構開展重點地方病防治監測工作的必需儀器、設備,保證地方病防治常規工作的正常運轉。
(二)項目范圍和內容。
1.項目范圍。
(1)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監測。江西、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8個省(市)。
(2)飲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監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四川、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28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3)飲茶型地方性氟中毒監測。內蒙古、四川、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7個省(區)。
(4)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監測。貴州和陜西2個省。
(5)飲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監測。山西、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湖北、云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1個省(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6)碘鹽監測。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7)碘缺乏病高危地區監測和高危人群補碘。北京、天津、浙江、福建、山東、河南、廣東、廣西、海南、云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5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8)大骨節病防治。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河南、四川、西藏、陜西、甘肅、青海12個省(區)。
(9)克山病防治。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重慶、四川、云南、陜西、甘肅13個省(區、市)。
(10)地方病防治人員崗位培訓和項目實施培訓。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11)健康教育。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12)《規劃》終期考核評估。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29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13)省、地、縣各級地方病防治機構能力建設。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14)重點省份地方病防治機構能力建設。山西、內蒙古、吉林、山東、貴州、云南、西藏、陜西、青海、新疆10個省(區)及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
2.項目內容。
(1)地方性氟中毒防治。
①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監測。為掌握病區防治措施落實進度及病情變化趨勢,動態評價爐灶使用及相關行為形成情況,按照《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監測方案(試行)》(衛辦疾控發〔2009〕122號),2010年度在8個省(市)的31個縣開展監測工作,主要工作內容有:改爐改灶進度、爐灶使用及相關行為形成情況、病情監測等。
②飲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監測。為掌握病區防治措施落實進度,動態觀測病情變化趨勢,綜合評價改水工程運行效果,按照《飲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監測方案(試行)》(衛辦疾控發〔2009〕131號),2010年度在28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136個縣開展監測工作,主要內容有:改水工程進度、改水工程運行情況、病情監測等。
③飲茶型地方性氟中毒監測。為及時掌握病區居民戶合格磚茶普及情況,動態評價病區人群飲茶型地氟病流行趨勢,以采取針對性干預措施,按照《飲茶型地方性氟中毒監測方案(試行)》(衛辦疾控發〔2009〕129號),2010年度在7個省(區)的27個縣開展監測,主要內容有:磚茶飲用情況、病情監測等。
(2)地方性砷中毒防治。
①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監測。為動態監控高砷煤礦管理情況、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區居民爐灶使用及相關行為形成情況,評價防治措施效果,以采取針對性干預措施,按照《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監測方案(試行)》(衛辦疾控發〔2009〕122號),2010年度在貴州和陜西2個省的4個縣開展監測工作,主要內容有:高砷煤礦管理情況、爐灶使用及相關行為形成情況、病情監測、死亡人口登記等。
②飲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監測。為掌握病區改水工程進度,動態觀測病情變化趨勢,綜合評價改水工程運行效果,切實保護病區人民健康,按照《飲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監測方案(試行)》(衛辦疾控發〔2009〕132號),2010年度在11個省(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98個村開展監測工作,主要內容有:改水工程進度、改水工程運行情況、病情監測等。
(3)碘缺乏病防治。按照《全國碘缺乏病監測方案(試行)》(衛辦疾控發〔2007〕197號),在全國2869個縣級碘鹽監測單位開展碘鹽監測;對60個碘缺乏病高危縣進行高危地區監測;根據高危地區監測結果,對7個省(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高危地區育齡婦女適時采取應急投服碘油膠囊措施,防止出現新發地方性克汀病和兒童智力損傷。
(4)大骨節病防治。按照《全國大骨節病監測方案(試行)》(衛辦疾控發〔2009〕128號),在12個省(區)選取50個病區縣開展大骨節病監測,掌握兒童大骨節病新發情況,確定大骨節病活躍病區,評價綜合措施防控效果,為進一步采取防治措施提供依據。重點對四川5000例、西藏2000例和青海300例大骨節病患者提供適宜治療干預,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救治措施,最大限度減緩大骨節病患者痛苦。
(5)克山病防治。按照《全國克山病監測方案(試行)》(衛辦疾控發〔2009〕127號),在全國13個省(區、市)進行病例搜索和重點監測,掌握克山病的病情動態。在重點病區對350例慢性克山病、潛在型克山病的適宜患者實施治療。
(6)地方病防治人員培訓。根據各地防治地方病工作重點,結合工作需要,開展市、縣級地方病防治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重點提高地方病防治人員崗位工作必備的基礎知識、實用技術和操作技能,強化綜合業務素質,促進地方病防治工作規范、有序地開展;根據項目實施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對項目管理和項目實施人員的項目培訓。
(7)健康教育。開展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等重點地方病健康教育工作。項目地區要結合本地情況,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原則,充分發揮縣級和縣級以下基層單位的作用,采取以播放VCD、張貼宣傳畫和向學生傳播防治知識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健康教育宣傳活動,顯著提高病區群眾對地方病防治知識的知曉率。
(8)《規劃》終期考核評估。為切實掌握各地《規劃》目標完成情況,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指導地方病防治工作,2010年度支持開展《規劃》終期考核評估工作,在縣級人民政府或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對轄區內地方病防治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的基礎上,由市級、省級、國家級考評組逐級對下級報送的考評結果進行抽查。
(9)省、地市、縣各級地方病防治機構能力建設。加強省、地、縣各級地方病防治專業機構能力建設,主要用于開展地方病監測、現場診斷、實驗室檢測和實驗室質量控制所需的儀器設備及試劑耗材等。
(10)加強重點省份地方病防治機構能力建設。為重點地區省級地方病防治機構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配置地方病現場防治和實驗室檢測必需的儀器、設備及防治監測交通工具。
(三)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形式。
(1)衛生部、財政部負責項目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并根據項目內容統一編制有關項目的實施方案。
(2)各項目省(區、市)衛生、財政廳(局)嚴格按照實施方案要求,制訂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2.資金安排。
2010年度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其中,中央財政安排地方病防治專項資金總額為12181萬元。主要用于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碘缺乏病、大骨節病、克山病等重點地方病的防治監測、應急干預、患者救治、考核評估、能力建設、人員培訓和健康教育。項目具體補助金額見附表。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財政部門尤其是省級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確保項目按期保質完成。各項目省要制訂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嚴格執行中央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加強項目資金監管,確保專款專用,按時撥付資金,提高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
3.招標采購。
(1)各項目省(區、市)衛生、財政等部門成立采購工作組,負責本省(區、市)防治工作所需物資、設備的采購工作。
(2)各省(區、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合理制訂購買品目、規格和數量計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招標采購工作,并將采購結果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四)項目執行進度。2010年10月底前完成項目啟動;2011年3月底前完成招標采購工作;2010年11月-2011年4月落實項目實施計劃;2011年5月各省(區、市)進行項目總結,總結材料報衛生部;2011年5月-6月衛生部對項目進行抽查評估和驗收工作。
(五)項目監督與評估。
1.各級衛生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項目的組織管理,嚴格按項目要求和技術規范落實工作。每項工作結束后,要及時對完成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2.各省(區、市)要加強項目管理,落實責任,嚴格按項目方案組織實施,定期組織開展對項目執行進度、完成質量等情況的督導檢查。
3.項目工作完成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須會同財政部門,及時將項目總結報送衛生部、財政部。衛生部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對項目資金使用、項目執行進度和項目實施效果等情況進行專項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