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重申取消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乙肝五項檢查][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閱他人乙肝體檢報告][通知限期廢止違規乙肝檢測項目/全文]
本報訊 (記者葉洲)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昨天聯合發出通知,重申各地須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檢測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閱他人的體檢報告,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各地相關部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廢止或修改工作。
三部門要求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
三部門要求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不得以學生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收或要求退學。除衛生部核準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職業外,健康體檢非因受檢者要求不得檢測乙肝項目,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予以拒絕招(聘)用或辭退、解聘。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設立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三部門同時強調,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權。有關檢測乙肝項目的檢測體檢報告應密封,由受檢者自行拆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閱他人的體檢報告。
醫學研究證明,乙肝病毒經血液、母嬰及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工作、學習或生活接觸不會導致乙肝病毒傳播。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原攜帶者。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入學、就業體檢時違規進行乙肝病毒血清學項目檢查,并把檢查結果作為入學、錄用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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