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國債)縣中醫醫院(簡稱項目單位)建設項目的管理,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標準,滿足縣中醫醫院基本功能需要,發揮最大的投資效益,特制定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國債)項目縣中醫醫院建設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第二條 項目單位確定的一般原則是,中西部地區的貧困縣、邊境縣、少數民族自治縣中,當地人口在20萬以上、現有床位40張以上、存在業務用房缺口、中醫藥特色明顯的政府舉辦的縣中醫醫院;中西部地區中現有床位25張以上的民族醫醫院;東部部分地區的少數困難縣的政府舉辦的縣中醫醫院。
第三條 建設總體目標是,通過加大投入力度和深化改革,改變項目單位業務用房不足、房屋破舊和基本醫療設備短缺的現狀,使其就醫環境和醫療設備條件與基本功能和承擔任務相適應,為基層中醫醫院繼承發展中醫、民族醫提供必要的條件,基本滿足人民群眾對中醫藥基本醫療服務的需求。
第四條 指導意見所稱建設項目,是指經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發改委、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論證確定,納入國家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國債)縣中醫醫院建設計劃的項目。
二、建設原則
第五條 統籌規劃,填平補齊。對建設項目規劃范圍內政府舉辦的縣中醫醫院,本著填平補齊的原則,按照指導意見提出的標準進行房屋建設和設備配置。
第六條 完善、提升中醫藥服務功能,滿足基本需求。結合當地中醫藥服務需求,在房屋建設和設備配置上,基本滿足縣中醫醫院提供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等服務和對鄉村兩級開展中醫藥業務指導、技術支持以及人員培訓的要求。
第七條 統一標準,規范建設,突出中醫特色。根據指導意見、覆蓋人口及功能定位確定建設規模,做到規模適度,功能適用,裝備適宜,經濟合理。
三、建設內容與標準
第八條 建設內容主要是業務用房建設和基本診療設備(含中醫藥特色診療設備)配置。
第九條 業務用房原則依照指導意見的標準安排建設。設備配置目錄和規格按所附標準清單依據填平補齊原則選配,設備采購按照國家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條 業務用房建設規模,按60平方米/床核定;床位規模原則上按不超過0.25張/每千人口核定。縣級醫療機構床位總數原則上按規劃城鎮人口2張/每千人口控制。
此次建設原則上不擴大縣中醫醫院現有床位規模。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預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積,應按編制內的每位預防保健工作人員20 m2配置。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工作人員要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配備相應的衛生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 業務用房新建造價原則上應控制在1000元/m2以內(不含土地及各種取費),具體項目單位根據當地氣候、區域環境等因素上下浮動10%—20%;現有業務用房改造造價原則應控制在500元/m2以內。
第十四條 業務用房面積分配應滿足服務功能、業務技術及設備裝備的需要,在控制總建筑面積的前提下,各類用房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可根據不同地區和醫院的實際需要做適當調整。使用面積分配應符合表1規定,建筑參數應符合表2規定。
各部門用房使用面積參考表 表1
部 門
|
比 例(%)
|
1、急診部
|
3
|
2、門診部
|
25
|
3、住院部
|
35
|
4、醫技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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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5、保障系統
|
8
|
6、行政管理(包括農村中醫藥人員培訓中心)
|
4
|
7、院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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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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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用房建筑參考系數 表2
用 房 性 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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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采用尺寸
(中-中)≥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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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
|
病房
|
3
|
門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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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單側候診)
|
3.5(雙側候診)
|
手術室
|
3
|
病房
|
大病房(4—6人)
|
6.0×6.0
|
小病房(1—3人)
|
3.6×6.0
|
輔助用房
|
3.6×4.5
|
門診
|
診室
|
3.3×4.2
|
診室
|
3.3×4.5
|
手術室
|
大間
|
6.0×6.0
|
中間
|
4.5×6.0
|
小間
|
4.2×4.8
|
X光室
|
|
6.0×6.0
|
化驗室
|
|
4.5×6.0
|
第十五條 縣中醫醫院的功能及基本業務技術項目應符合表3、表4的要求。
縣中醫醫院基本服務功能 表3
基本功能
|
具體內容
|
醫療
|
1、開展院前急救,熟練應用中醫、中西醫結合的方法和技能,對急診病例24小時應診、出診、搶救、治療和組織轉診。
2、具備應對突發事件,并接受中醫藥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派遣緊急醫療隊的能力。
3、具有內科、外科、針灸、推拿、肛腸等至少10個臨床一級科室,至少有3個具有中醫特色的專科(專病)。
4、中藥飲片、中成藥供應能夠滿足臨床需要。
5、開展血、尿、便常規及生化細菌檢驗;X線檢查;心電、超聲、內窺鏡檢查等。
|
預防保健
及
計劃生育
|
1、按規定開展疾病預防、免疫接種、傳染病疫情報告、健康教育、孕產婦和兒童保健。
2、開展常見計劃生育手術。
|
業務指導
|
1、受中醫藥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委托,負責對鄉(鎮)衛生院和村級衛生組織醫務人員中醫藥知識的培訓。
2、受中醫藥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委托,負責對鄉(鎮)衛生院和村級衛生組織開展中醫藥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
基本設置與構成 表4
門診
|
住院
|
醫技
|
預防保健
|
供應
供養
|
行政
|
輔助用房
|
1、候診、掛號、
收費、值班
2、急診科(室)
及觀察室
3、內、兒、針灸、
推拿科等診室
4、骨、外、皮科
及換藥處置
5、婦(產)科及
其檢查
6、專科專病門診
7、中醫綜合治療
區(理療、熏
蒸、康復等)
8、注射室
9、中、西藥房
|
1、病房
2、手術室
3、產房
4、醫護人員辦公室
|
1、檢驗
2、X線
3、心電
4、超聲
5、病理
6、窺鏡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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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防
2、婦幼保健
3、健康教育
室
|
1、供應
2、營養食堂
|
1、行政辦公
2、培訓
|
1、中藥飲片、中成藥、西藥及備用品庫房
2、煎藥室
3、鍋爐房
4、浴室、公廁
5、污水、醫療廢物處理設施
6、洗衣房
7、電機、配電房
8、太平間
9、其他
|
第十六條 醫療設備配置應與醫技人員的技術水平、開展的業務項目及工作量相適應,有利于發揮中醫藥特色與優勢。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部分東部地區除外)由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國債)補助100萬元,從表5中選配醫療專業設備、器械等基本裝備。
四、建筑要求
第十八條 貫徹適用、經濟、美觀原則,科學設計、合理布局、整體規劃、完善功能、突出中醫特色,按照當地經濟水平和區域條件合理確定。
第十九條 建筑材料和結構形式的選擇,應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節能、保溫隔熱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的建筑宜采用框架結構,主要業務用房建筑結構的安全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第二十一條 在自然通風條件下,室內凈高應符合下列規定:診查室2.8—3.0m,病房3.0—3.2m,醫技科室應根據設備需要確定。
第二十二條 業務用房的首層室內外地面高差,應不小于0.45m。
縣中醫醫院主要裝備選配表 表5
序號
|
裝備器械名稱
|
單位
|
縣級中醫醫院
|
規格
|
數量
|
1
|
X光機
|
臺
|
500MA
|
1
|
2
|
床頭X光機
|
臺
|
高頻
|
1
|
3
|
超聲波診斷儀
|
臺
|
彩色
|
1
|
4
|
心電圖機
|
臺
|
六導
|
1
|
5
|
心電監護儀
|
臺
|
|
1
|
6
|
心臟除顫儀
|
臺
|
|
1
|
7
|
心電監護除顫儀
|
臺
|
|
1
|
8
|
半自動生化分析儀
|
臺
|
|
1
|
9
|
自動洗胃機
|
臺
|
|
1
|
10
|
有創呼吸機
|
臺
|
|
1
|
11
|
手術床
|
張
|
液壓
|
2
|
12
|
麻醉機
|
臺
|
|
2
|
13
|
救護車
|
輛
|
|
1
|
14
|
除顫器
|
臺
|
|
2
|
15
|
血球分析儀
|
臺
|
|
1
|
16
|
骨科牽引床
|
臺
|
|
1
|
17
|
手術器械
|
套
|
|
1
|
18
|
纖維胃鏡
|
套
|
|
1
|
19
|
電子胃鏡
|
套
|
|
1
|
20
|
乙狀結腸鏡
|
套
|
|
1
|
21
|
纖維結腸鏡
|
套
|
|
1
|
22
|
中藥煎藥設備
|
臺
|
|
2
|
23
|
裂隙燈
|
臺
|
|
1
|
24
|
中藥熏蒸床
|
臺
|
|
1
|
25
|
三維電腦牽引床
|
臺
|
|
1
|
26
|
高頻微波治療儀
|
臺
|
|
1
|
27
|
針灸治療儀
|
臺
|
|
2
|
28
|
疼痛治療儀
|
臺
|
|
1
|
29
|
肛腸電腦綜合治療儀
|
臺
|
|
1
|
第二十三條 建筑裝修和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醫療用房的墻面、頂棚應便于清掃、不起塵、易維修;手術間、產房墻面可采用瓷磚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應采用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檢驗用房的地面材料還應耐腐蝕、宜清洗;部分醫療設備用房應按其設備要求防靜電。
三、化驗臺、操作臺等臺面均應采用潔凈、耐腐蝕、易沖洗、耐燃燒的面層,相關的洗滌池和排水管也應采用耐腐蝕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檢查等用房應有相應的防潮、防輻射、絕緣和漏電保護等設施。
五、供應、藥房(庫)、太平間等應有防蟲、蠅、鳥、鼠及其他動物侵入的設施。
第二十四條 預防保健、門診、病房、行政辦公等用房,應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不宜陽光直接照射的用房應有遮陽設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積與該用房地面面積之比,不宜小于表6的規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6
名 稱
|
比 值
|
診療室、檢查室、預防保健用房、醫護辦公室
|
1/7
|
候診室、病房、配餐室
|
1/8
|
更衣室、浴室、廁所
|
1/9
|
第二十五條 給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供水緊張地區應設置備用的供水設施。污水排放應達到國家污水處理標準。
第二十六條 位于國家規定采暖地區的項目單位應有采暖設施,室內采暖的溫度應滿足醫療和病人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 供電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議項目單位采用雙路電源供電,不能保證持續供電的地區,應設置應急備用的供電設施或自備電源。
二、電源裝配容量應滿足現有設備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放射科電源應有單獨的進線。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設置緊急呼叫通訊系統。
第二十九條 醫療廢物的處理、暫存按國家的有關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 院址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方便群眾,位置醒目,交通方便。
二、地勢較高,基地穩固,地形平整,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澇設施。
三、便于利用當地的水、電、路等基礎設施。
四、環境安靜、遠離污染源,并位于靠近居住集中區的下風位置。
五、遠離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貯存區,遠離高壓線路及其設施。
第三十一條項目單位總平面布局,應符合當地城鎮建設規劃,并根據使用、管理、衛生、建設等方面的要求,對建筑平面、道路、管線、綠化和環境等進行綜合設計。
第三十二條項目單位內平面布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區合理,分別設置清晰的清潔、污染路線,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
二、布局緊湊、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住院、手術、功能檢查等業務用房應考慮環境安靜。
四、有利于良好的自然通風,多風沙地區應有防風害侵襲措施。
五、對廢棄物的處置,應按有關規定做出妥善安排。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的出入口一般不應少于兩處。
第三十四條 設傳染病門診的特殊項目單位,其相應功能的業務用房應設在院區邊緣,太平間、焚毀爐盡可能設于地下或隱蔽處,與主要建筑物應有適宜的隔離帶,并應單獨設置通向院外的出口(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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