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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基本考核指標
1、比例合約基本考核指標
(1)合約條件與業務需求的匹配度
匹配度指標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①各險種的凈自留額是否符合公司需求;
②各險種的合約自動承保能力是否滿足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
③有合約分保需求的險種是否都已得到合約保障。
(2)財務指標的合理性
財務指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分保手續費情況:主要看分保手續費是否與分出業務賠付業績相匹配,若是浮動分保手續費,應關注預付分保手續費、最高分保手續費、最低分保手續費和浮動方式四個方面;
②純益手續費情況:又稱盈余手續費,是指再保險接受人為鼓勵分出公司謹慎地選擇原保險合約所承保的風險,在其取得純益基礎上付給再保險分出公司一定比例的報酬(即純益手續費率)。具體確定時要關注純益手續費率的高低、需要扣除管理費用的高低、開始計算的時間和計算的方式四個問題。
③損失分擔條款:該條款是在堅挺的再保險市場或再保險合約業績不佳的情況下,再保險接受人為保護自身利益,促使分出公司改善合約業績,對于某個期間內的損失(期間起點一般為合約的虧損點),要求再保險分出公司也承擔一定比例。
④損失率封頂條款:該條款是針對業績持續惡化、再保險接受人損失較大且短期內不可能明顯改善的合約而制定的。再保險接受人為把新合約損失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內,對合約中再保險接受人承擔的損失率規定了一個最高值,對于超過該損失率部分的損失,再保接受人不承擔責任,完全由分出公司自己承擔。
⑤賬單周期(通常為季度)、賬單提供時間、結算時間。
(3)結算的及時性
結算及時性包括應付款項結算及時性和應收款項結算及時性,可以用對應的結算周期來衡量。
應付款項結算周期=實際付款日期–余額應付日期
應收款項結算周期=實際收款日期–余額應收日期
這一指標再保險雙方都應控制在合約規定的時間以內,同時還要符合監管要求,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5號:再保險業務》規定,若超過60天,則應收款項將不作為100%認可資產看待,對公司的償付能力會產生負面影響。
(4)渠道的合理性及可靠性
渠道的合理性指財產保險公司既要有直接分保渠道,也要有經紀人分保渠道。
渠道的可靠性指在有分保需求時,特別是在合約條件發展發生重大變化、合約出現虧損或安排臨分的情況下,財產保險公司通過直接渠道或經紀人渠道獲得再保險接受人支持的可靠性。
(5)再保險接受人的合理性
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①再保險接受人的資質,具體有評級、資本金、償付能力情況,滿足財產保險公司自身要求和監管規定要求。
②再保險接受人接受成份的分布,單一再保險接受人,特別是境外國際再保險接受人的接受成分不應過高,以降低風險的集中度,提高分保的安全性。
③首席再保險接受人的選用。首席再保險接受人負責與分出公司議定再保險合同條件,其它再保險接受人在綜合評價首席再保險接受人資質及其接受成份、合同條件優劣后決定是否跟隨。資質良好的首席再保險接受人可為分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再保險解決方案,提供合理的風險管控方案和承保理賠技術支持。實際操作中,一般選擇國內或國際知名再保險接受人擔任合約首席再保險接受人。
(6)業務處理的準確性
準確性包括數據準確性和執行準確性兩個方面。數據準確性指保費、賠款、分保手續費和未決賠款等數據的準確性;執行準確性是指比例合約的使用過程中是否存在錯誤使用的情況。在分支機構具有分保權限的公司中尤其要給予高度重視。
2、非比例合約基本考核指標
(1)保障的充分性
充分性包括保障范圍的充分性和保障程度的充分性。保障范圍指哪些險種和風險得到了保障,哪些險種和風險未得到保障,如非比例合約是險位超賠還是巨災超賠,巨災都包括哪些類別;保障程度指非比例合約的起賠點和責任限額,是否已給公司的自留風險提供了足夠的保障。
(2)保費的合理性
非比例合約與比例合約相比,一個顯著的區別就是財產保險公司需要支付一個明確的成本,即再保險合約的購買價格,其高低是再保雙方共同議價的結果,與合同風險暴露情況密切相關,且受國際再保險市場的影響較大,財產保險公司應把此價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3)結算的及時性
參見比例合約考核指標中對應部分。
(4)渠道的合理性及可靠性
參見比例合約考核指標中對應部分。強調的是非比例合約由于對模型、數據有較高要求,經紀人在非比例合約市場中的定價、分保環節發揮著重要作用,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良好的經紀人渠道。
(5)再保險接受人的合理性
參見比例合約考核指標中對應部分。
(6)業務處理的準確性
參見比例合約考核指標中對應部分。區別在于非比例合約使用情況不多,關注的重點是往來數據的準確性。